[ 孟琳 ]——(2018-12-26) / 已閱3949次
男子“水包皮”意外死亡 法院判浴室擔責一成
孟琳
某天早上,郭某獨自出門到一家浴池洗澡。購票后,郭某獨自進入池內泡澡。由于是早上,浴池人并不多。當浴池搓澡工進入浴池上班時,意外發現郭某面朝下趴在水里,沒有動靜。感覺情況異常后,搓澡工立即將郭某抬出浴池,采取掐人中、按壓胸口等措施施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
郭某最終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而浴池監控視頻則顯示,郭某在進入浴池前,服用了藥物。當天,郭某的家人報警。警方認為郭某的死亡不構成刑事案件。同時,警方還了解到,郭某患有癲癇病,每天需要吃藥控制病情。醫院出具的搶救記錄也寫明,郭某既往有癲癇病史。
郭某去世后,其家人多次與浴池所有者胡某和經營者李某就責任問題進行協商,但沒有結果。郭某家人認為:浴池所有人和經營人胡某、李某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服務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沒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應對郭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遂將二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倆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5萬余元。
庭審中,浴池經營人李某辯稱,其浴池內墻面顯示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等患者不準入內”的警示標語,自己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在發現郭某洗浴時的異常現象時,及時進行了急救處理,不應當承擔責任。郭及其家人明知郭患有癲癇疾病,無視浴池提示,擅自獨自洗澡,應自負全責。而胡某辯稱:其已將浴池對外承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知識速遞】
法院認為,侵害公民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郭某生前患有癲癇病,其在洗浴過程中死亡,死亡后未進行法醫鑒定,不能排除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郭某獨自洗浴過程中未有人陪伴,其家人對其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浴池在經營中,雖張貼有警示性提示,但郭某在洗浴出現異常時,身邊沒有浴池的工作人員,浴池未對郭某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死亡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認為,胡某與李某應承擔郭死亡損失1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浴池方賠償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