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琳 ]——(2018-12-26) / 已閱4396次
好意同乘卻出事故 駕駛人員賠償損失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孟琳
馬某和何某是關系要好的同事,一日兩人相約同去一朋友家吃飯,酒足飯飽后,馬某乘坐何某駕駛的貨車回家,在回程行駛過程中,車輛與其他車輛相撞,致馬某受傷。
經警方認定,何某在該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乘車人馬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馬某將肇事者何某、車輛所有人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萬余元。
在該案中,由于何某是好意讓馬某免費搭乘,最終卻好心辦壞事,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成為本案最主要的爭議點。而“善意同乘”的定義則是無償同乘,即搭便車、搭順風車。
但由于法律沒有關于“善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減責的規定。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后,最終判令何某賠償馬某各項損失34158.06元;田某對何某的賠償承擔補充責任。何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
中院經審理認為,“善意同乘”者并非運輸合同關系中的乘客,作為無償的同乘者應根據生活常識和個人認知水平對車輛狀況、駕駛人的狀態,以及車輛的行駛盡到必要的關切。
馬某與何某在席間飲了不少白酒,對此馬某應明確知曉,但其在乘車前雖已明知何某飲酒,卻沒有制止,未能盡到“善意同乘”者應盡的關切。
而在何某酒后駕車的情況下馬某主動乘坐,對于自身處于危險中持有一種漠然的態度,故對其自身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所以,認定何某對馬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馬某對其自身的損失承擔40%的責任。
【法律知識速遞】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雖然免費搭車屬于民法上所說的“好意施惠”,但是這并不是侵權行為的免責情形,駕駛者應當對好意同乘者承擔責任。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甘愿冒一切風險。駕駛者對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義務并不因為有償和無償而加以區分。對于駕駛者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搭乘者有過錯的,應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搭乘者無過錯的,可以適當酌情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