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9-1-31) / 已閱6755次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主體資格消滅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二是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節,退休員工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原因是什么?筆者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規定,退休員工已經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所以無法獲得勞動法上的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十六、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
三、用人單位發生“倒閉”的情形,退休員工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是十分不合理的,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法律漏洞!舉一個例:兩個好朋友(女)一齊進入本文所述的工廠,工作了二十年。工廠關門時,兩人均提起勞動仲裁時主張。A年齡差一個月50歲,B沒有走上好運,年齡剛好50歲多一日。結果如何?勞動仲裁結果:A得到20個月的經濟補償,得到了10多萬元,而B卻因為達到退休年齡卻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這是什么法律?難道A是運氣好,而B是運氣差?有人可能說,退休人員已有退休金了,所以不需補償!但是A也是即將退休了,為何卻得到補償?這肯定不是理由,明顯是法律的漏洞!
四、立法建議:為解決社會矛盾,建設和諧的社會勞動關系,建議盡快修訂法律或司法解釋,可以規定如下:員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至退休的,發生勞動合同法上需上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員工主張按退休前的工作時間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應當支持。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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