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19-4-1) / 已閱13588次
摘要: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情節顯著輕微的過失傷害致人輕傷、意外事件卻被當做刑事案件予以追訴。此時,當事人如果放手一搏選擇無罪辯護,不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代價就是喪失取保候審、判處緩刑的機會。多數當事人為了確保不受牢獄之災,選擇放棄無罪辯護
關鍵詞:無罪辯護;過失;意外事件;緩刑
一、案情簡介
王某在單位因瑣事推搡其同事李某一下導致其坐到板凳上受傷,當天沒事,第二天才發現受傷去醫院就醫檢查疑似骨折,第二天領導前去看望李某也正常。但李某事后報警,半個月后啟動鑒定程序認定李某S5椎體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極力勸說王某簽署認罪認罰的具結書
二、本案無罪辯護的角度
(一)因果關系的中斷
王某的推搡行為之后的幾天內,李某活動正常并無異常。李某輕傷二級的損害結果與王某的推搡行為相隔至少15天,不能排除李某受到二次傷害的可能的合理懷疑,輕傷的損害結果很有可能是二次傷害所致。王某的推搡行為和李某輕傷二級的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
(二)過失致人輕傷不構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除去上述因果關系中斷之外,本案在主觀認知上系疏忽大意的過失,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個方面:
第一,王某和李某系同事關系,因瑣事發生糾紛的肢體接觸在主觀上并無傷害的故意,對于輕傷的結果的認知系過失;第二,損害結果并非由推搡行為直接導致。而是由于李某受外力坐在椅子上所致。對于椅子介入導致輕傷結果的認知在主觀上仍然是過失。
(三)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日常嬉戲打鬧行為造成輕傷的結果認定為意外事件比較好理解,朋友同事之間輕微肢體接觸造成的輕傷害也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任何肢體接觸都有可能造成他人輕傷損害的結果。推搡是較為輕微的肢體接觸行為,從力度上來看也達不到傷害罪的暴力程度。推搡可以說是一種無暴力程度或是暴力程度很低的日常行為,此種行為造成的輕傷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也有觀點認為過失致人輕傷本身就是意外事件。
綜上,第三種辯護觀點更能還原案件事實,但從無罪辯護的效果來看,采用第一、二中辯護觀點成功率更高,此也為本案筆者本案的辯護策略。
三、當事人的遲疑
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內,無罪辯護是需要莫大的勇氣和魄力的。尤其實在一些罪與非罪邊緣的,無罪辯護一旦不成功,結果就是認罪態度不好,量刑上喪失獲得緩刑的機會。當事人也是基于此而遲疑。
四、無罪辯護的方式
律師享有獨立的辯護權,可以發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的辯護意見。為了保底獲得緩刑的機會,筆者建議當事人認罪認罰,同時筆者依法為其做無罪辯護。這樣既保證了緩刑的最低的要求,又能保證本案沖擊無罪。雖然最終該案當事人未能和筆者形成委托。但這并不影響筆者對本案的思考。本案的素材非常好,反映出了公、檢、法在罪與非罪邊緣的案件的認定上傾向于認定有罪的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