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19-4-3) / 已閱6034次
地理標志農產品法律保護
我國有三個“地理標志”,三個部門主管,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前農業部。三個部門對地理標志分別作了定義,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也有定義。四個定義指出了地理標志的共同特征:1、獨特性,2、區域性,獨特性意味著產品有特色,區域性理論上講產品有一定的稀缺性。從經營的角度上看,地理標志產品具有很好的商業價值。但是地理標志的保護卻遇到種種問題,下面談談地理標志農產品的保護。
一、問題提出
“南豐蜜桔”就是地理標志產品,分別從三個部門拿到了三個地理標志。我是江西人,對南豐蜜桔情有獨鐘,在海南工作的時候,買的南豐蜜桔口感不是記憶中的味道,仔細看外形和印象中的南豐蜜桔也有些差別。當五常大米出名以后,滿大街都是五常大米,米質也是千差萬別。地理標志農產品在市場上魚目混珠,消費者真假莫辨,這種情況還比較嚴重。
假冒讓地理標志產品無法賣出相匹配的價格,同時擾亂了市場,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地理標志農產品往往是一個地方的經濟命脈,地方政府非常重視,但“打假”卻往往鎩羽而歸,主要遇到兩個問題:1、主體問題,三個地理標志三個權利人;2、維權的權利依據問題,三個地理標志三種不同的法律定位,三個主管部門。不理順這兩個問題就師出無名,必然是無功而返。
二、主體問題
以地理標志“南豐蜜桔”為例。南豐蜜桔地理標志產品,由(原)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所有權屬于南豐縣政府,由南豐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南豐蜜桔證明商標,由(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所有權屬于南豐縣蜜桔產業局;南豐蜜桔農產品地理標志,由(原)國家農業部批準,所有權屬于南豐蜜桔協會。三個地理標志分別歸屬三個部門,兩個屬于政府機關,一個屬于民間機構。
南豐縣制定了《南豐蜜桔公共品牌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個管理辦法所指南豐蜜桔公共品牌就是地理標志。對于三個主體問題,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南豐蜜桔證明商標、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以下統稱“南豐蜜桔公共品牌”),由所有權人授權南豐縣蜜桔產業局統一管理。” 南豐縣采取了一個簡單的方式,以授權的的形式歸口一個部門管理。這樣做有很多法律瑕疵需要研討,從實際操作來看,倒是一個實用的辦法,至少避免了三個部門之間的不諧和。
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管理主要在于兩個端口,一是生產端口,二是銷售端口,一般認為生產端只要把控生產質量關,各種假冒發生在銷售端口,這不一定,從本地運出來的地理標志產品并不一定就是本地生產的,現實中,將外地螃蟹運到產地短期暫養冒充本地螃蟹的做法,我們或有耳聞,本地很可能是假冒產品的源頭。不妨將地理標志的管理粗暴地分為內部管理和外部管理,這樣更好說明一些,內部管理就是對本地行政轄區內進行管理,把本地轄區以外看做是外部管理。在本地,“我的地盤我做主”,事實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很容易被強有力執行到每個村子里。
對種植環節的規范化管理能夠保障產品的品質,又不侵害本地種植戶的利益;規范本地市場,在源頭上杜絕本地的假冒行為,符合規范的銷售商利益,政府的行政手段不會遭遇質疑,本地人也不會較真法律上的瑕疵。對于不法商販,打擊假冒行為的法律規定很多,總有一款適合他,他們自覺理虧,并不會就法律瑕疵而不服從當地政府對地理標志的管理。
將三個地理標志主體統一為一個的做法,針對我國的現狀到能解決部分現實的問題。能夠管理好產品品質,在本地源頭上防止假冒產品流出。
三、權利依據
南豐蜜桔的品種被很多地方引種,隔壁的南城縣種植面積就相當的大,嚴格來講,南城人用南豐蜜桔種苗種出來的桔子不能稱為“南豐蜜桔”,但是對南豐政府來講這種管理超出了本地行政范圍,屬于“外部管理”,無法用行政手段簡單處置,要回到法律軌道,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能打擊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從規定上來看,查處點有兩個;一個是地理標志名稱,一個是專用標志。三個地理標志都有各自的專用標志,不過消費者對這三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認知度及認可度不高,如果不能提高產品的市場溢價,假冒者也就沒有必要冒風險假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而地理標志名稱和產品名稱就是一個,南豐蜜桔都叫了一千多年,申請了地理標志就不能叫了?起碼道理上都說不過去。可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實際沒有多大的力度。
國家工商局注冊的地理標志多以證明商標形式注冊,南豐蜜桔注冊的證明商標是圖形加“南豐蜜桔”幾個中文字。商標保護法律體系相對完善,是否構成侵權?有成熟的判斷體系;對于侵權行為的打擊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民事訴訟,甚至是刑事手段都有成熟的程序和明確的規定,各部門操作起來都是輕車熟路,以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是很好的方式。檢索商標局官方網站,沒有看到“南豐蜜桔”證明商標的許可使用備案,“南豐蜜桔”證明商標注冊了20多年,難道還沒有實際使用?沒有使用的商標,沒有市場知名度,對于侵權者而言都沒有侵權的意義。江西另外一個地理標志產品“贛州臍橙”注冊了證明商標,發放了不少的許可,發生侵權后,以商標被侵權的名義,獲得了民事賠償,抓了人還判了刑,對侵權者是有力的震懾。現實中,地理標志注冊了證明商標,卻不實際使用的情形比較普遍。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冒用了怎么處罰?沒有相應的規定,權利主體如何保護地理標志也沒有具體規定。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力更弱,就不詳細討論了。
四、解決方案
本人在大型集團做過農業公司總經理,擔任過省級農業協會的秘書長,在實務操作中,就不能只提出問題,必須要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具體解決方案,另文詳述,這里只做簡要介紹。
現有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體系的不完善短時不能改變,解決現實問題需要另辟蹊徑。首先要解決的是三個權利主體問題,南豐做法可以借鑒,將三個權利主體統一,但是必須解決統一權利主體的法律瑕疵問題,否則無法在本地之外有效行使權利。現實中,因歷史等原因,各個地理標志都有不同的注冊/登記情況,期間權利主體因機構改革發生了變化,統一權利主體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針對性設計。
地理標志保護還有一個大問題就是權利本身的不足,配套保護制度的不完善,相關部門沒有成熟的行政處置程序和辦法。如果引入到常規途徑就要簡單得多,那么,可以給地理標志附加譬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常規的知識產權權利,就可以將地理標志保護引入到常規的保護途徑上。
我們對地理標志保護不能簡單停留在事后維權上,要建立法律保護體系。切實解決權利主體問題,通過取得其他各種知識產權權利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壁壘,積極去維護權利,清理整頓市場,地理標志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發揮出地理標志本來的價值,提升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市場溢價,最終地理標志農產品各環節的參與者共同受益。
作者:北京煒衡律師所 王瑜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