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20-7-18) / 已閱3232次
我在法學院特意查過“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因為沒有找到相關出處,于是一直存著疑問。現在,有了網絡檢索的便利,解決疑惑就簡單多了。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禮記》曲禮上第一。《孔子家語》卷第七:冉有問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禮不下于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禮乎?”
相信很多人都和冉有一樣疑慮,以為大官犯罪不追究責任。《讀通鑒論》卷三十五代下:刑者,非大辟之謂也,罪在可殺,則三公不貸其死,而況大夫?意思是說三公犯罪都不能免死,何況只是個大夫。
《禮記正義》卷三曲禮上第一: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脫或犯法,則在八議 。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是刑法的法條中不設大夫的罪名,大夫犯罪由專門的機構裁決。
《古周禮》: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令人不見,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于“甸師氏”。“甸師氏”是西周時期在郊野地區專設的負責執行王的同族或有爵位的貴族死刑的官吏。大夫以上的官員犯死罪不是不殺,而是由專門的機構來殺。
孔子說: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縳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于朝。《檀弓》云:君之臣不免于罪,則將肆諸市朝。鄭云:大夫于朝,士于市,是也。可見大夫以上的官員犯罪不能免予處死,讓他們自裁,或在朝堂上殺,而普通人處死后要示眾。
為什么在法條中不設大夫的罪名,而刑殺大夫以上的官員需要專門的地方呢?孔子的解釋:“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明史》志第七十一刑法三: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勵廉恥也……蒙古人說得更直白,《元史》列傳第五十九;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養其廉恥,教之節義,且辱士大夫,是辱朝廷也。
原來,古代刑不上大夫不是大官犯罪不受處罰,只是在普通的法條中不列大官犯罪的罪名,大官犯罪由專門機構處置;大官犯死罪,不在公開的場合處死。這么做為了養成大夫的廉恥感,給大官留面子,在古人看來,士可殺不可辱,侮辱了大官就是侮辱朝廷。
按照蒙古人的說法,大官在電視里公開懺悔犯罪,其實是在辱沒國家的臉面。
備注:文中典籍通過關鍵詞檢索而摘抄,未必準確,如有錯誤請留言,謝謝。
作者:王瑜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