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9-5-1) / 已閱15549次
偵查卷宗,其中的證據,都只是片段,并且還是虛實真偽混雜的。想要從中準確把握案件事實,難度可想而知。證據中的真偽并存,為辯護留下了借題發揮的空間。庭上,王成忠及其辯護人充分利用了證據中的虛假內容及其引起的矛盾,輔之以不俗的演技,容易使人產生所謂控方被吊打的假象。
當我們從萬花筒中準確把握了案件基本事實之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就是笑談了。任何懷疑王成忠構成犯罪的言論,都是荒謬的。
因為這種懷疑,完全是建立在對偵查手段和取證要求的苛求上,是理想化的結果。如果有完美的偵查手段,準確地把案件事實來龍去脈查個水落石出,案件的真相原原本本地重現,大家再來評價此案,那就不會有爭議了。我們現在難就難在,利用有限的偵查手段,從真假難辨的有限的證據中,如何準確把握真實的案件事實。這不僅需要有廣泛的知識面和生活經驗,還需要有長久足夠的辦案訓練。舉個例子,王成忠的領導找到他,要求依法辦理。領導找人辦事,都是這么說的,都是這么干的。這種表面上的依法辦理,其潛臺詞就是打招呼讓你多關照。難道領導會傻到直接對王成忠說,這個案子是我親戚的案子,你得給我擺平了?至于王成忠沒有得到好處的辯護,更是可笑之極。給領導辦事,誰敢索要好處?還想不想在單位混下去呀。對此,辯護人的辯護,要么就是懷揣明白裝糊涂,嘩眾取寵,要么就是幼稚。法庭上那些鼓掌的,純粹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瞎起哄而己。
去偽存真,準確把握案件事實,需要法律人練就一雙火眼金睛。這個世界上不乏擅長表演的戲精,王成忠及其辯護人,都堪稱這方面的高手。所謂的自由心證,成為了辯護與辯解的遮羞布。事實上,不到二百萬賣了六百萬,一方堅決否定,你王成忠憑自由心證直接認定賣六百萬合同成立。這種違反常識、常情、常理的交易合同,裁判時,難道不應該盡到基本的理性謹慎的義務?
庭審中辯方質問控方能夠證明王成忠的故意嗎?這不是天方夜譚么?這個世界上,能夠證明被告人“故意”的人,還沒有出生。何況本案是零口供,就是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口供也是孤證,沒有其他證據能與之印證。所以,此類案件都是根據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來推定故意的。別說是出庭的檢察員,就是張明楷教授的楷五,都是這樣寫的,該罪名的罪過,本書認為是故意。然后就沒有了。辯護人難道不知道么?
王成忠案的辯護辯解,平凡與普通,除了演技過人外,沒有可圈可點之處,就是瞎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