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明仁 ]——(2019-5-9) / 已閱5527次
適用簡易程序 程序不能減
——從兩起處罰決定被撤銷談程序的重要性
周明仁
經常開車,難免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因此被罰款、扣分,也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了。雖然內心一百個不樂意,但該交的罰款、該扣的分數,通常一分都少不了。當然,也有例外,筆者就親身經歷過兩起案例,都是交警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但都被申請復議撤銷,最終一分沒交、一分沒扣。這都緣于交警違反法定程序。
一、兩起處罰決定被申請復議撤銷
案例一:2017年6月18日,筆者駕車前往S市某火車站接人,找尋停車場期間,在××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一路口掉頭(路口無禁止掉頭標志),由北向南靠近道路最右側前行不到100米時,被L交警大隊工作人員攔住,示意靠邊停車,被要求帶上駕駛證、行駛證接受處理。隨后,L交警大隊交警開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處罰,并對違法行為記3分。
案例二:2018年1月20日,筆者駕車即將通過某高速收費站上高速時,被D交警大隊工作人員攔住,被要求交出駕駛證、行駛證,被告知通過收費站后靠邊停車接受處理。隨后,D交警大隊交警開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11項,決定給予罰款200元處罰。
收到《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后,通過研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筆者認為,上述處罰涉嫌違反法定程序,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撤銷的可能。雖然繳納罰款并非申請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但筆者還是很快繳納了罰款,沒有申請停止執行,這主要是基于對有效處罰決定的尊重與信守。
第一起處罰涉嫌違反法定程序、違背公正原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法定程序實施。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第一起處罰中,筆者在接受處理期間,交警接過駕駛證、行駛證后,只是在手持終端錄入相關信息,打印《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交由筆者簽名,然后放行,既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在筆者沒有聲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情況下,也沒有聽取意見,涉嫌違反程序規定。
《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載明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該法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上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處二百元罰款,屬于罰款中的從重處罰!缎姓幜P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惫P者客觀上駛入了上述道路,但并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形:一是該路口沒有禁止掉頭標志,之所以駛入,是因為對道路不熟悉,誤以為該道路通往停車場,主觀上沒有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故意,性質算不上惡劣;二是在被交警大隊工作人員攔停至領到《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后駛離的整個過程中,筆者非常配合執法,不存在抗拒執法的情形;三是客觀上沒有因為筆者駕車駛入而造成交通擁堵、妨礙通行等危害后果。因此,給予從重處罰,缺乏事實依據,涉嫌違反了行政處罰公正原則。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最終復議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處罰決定。之前繳納的200元罰款,也通過向L交警大隊申請獲得退還。
第二起處罰涉嫌違反法定程序
在這起案例中,交警也是只顧在手持終端中錄入駕駛證、行駛證信息,打印《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然后交由筆者簽名。在退還駕駛證、行駛證后,交警說了句“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帶”,這是整個處理期間講的唯一的話。同樣也未履行告知義務,未聽取陳述和申辯。就是這唯一的話語也存在問題,即陳述的內容與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相符。鑒于處罰涉嫌違反法定程序,筆者隨后申請行政復議。最終復議機關以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撤銷處罰決定。
二、程序被忽視的原因推測
在這兩起案例中,存在一些共性問題,即交警都是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在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前都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沒有聽取陳述和申辯。
我們知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有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通常會書面告知,并聽取陳述和申辯。但在簡易程序中,僅筆者遇到的兩起案例,交警都違反程序規定,這僅僅是個案,還是普遍現象,不得而言。推測其中的原因,可能有這幾點:
一是不知道。交警執勤前未做足功課,對程序規定不熟悉,不了解,缺乏程序意識,忽視程序規定。
二是沒想到!兜缆方煌ò踩ā返谝话倭闫邨l第一款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笨梢姡瑢τ谔囟ǖ牡缆方煌ㄟ`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在交警的權限范圍內。交警很清楚相關程序規定,但是抱有僥幸心理,想不到被處罰人會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有意無意忽略程序規定。
三是做不到。交警清楚相關程序規定,也意識到被處罰人可能會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短時間內要處理許多宗違法行為,基于時間和成本考慮,只能無奈省去相關程序。在第一例案例現場,筆者當時簡略統計了一下,二十分鐘左右時間,有7輛車出現類似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為。從錄入駕駛證、行駛證信息,到最終放行,處理一宗違法行為至少需要3分鐘,如嚴格按照程序處理,僅接受處理的車輛就會造成新的交通擁堵。
三、程序應當被遵守
既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可避免,又不致因為違反法定程序導致處罰決定被復議或訴訟撤銷,那解決問題的路徑就在于嚴守程序。
嚴守什么樣的程序?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給出了答案。該《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由此我們知道,交警適用簡易程序,在查明違法行為事實基礎上,應當履行口頭告知義務,聽取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然后才是制作、當場交付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前兩道程序絕對不能減。
香港律師張元洪曾寫過一篇《在香港警署會見嫌疑人的經歷》,敘說了香港警察在錄取口供時近乎刻板但絕對是無可挑剔地對程序的恪守,很值得我們學習。假如有一天,當我因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被交警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前,交警能夠鄭重其事地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詢問是否陳述和申辯時,我會打心眼里敬重這樣的執法,哪怕自己被罰款、被記分。
除了口頭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外,為固定證據,筆者認為也可以通過拓展手持終端系統功能加以實現。即在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后,在打印《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前,打印出告知事項,對于是否陳述和申辯及下一步的處理指引,實行勾選,讓違法行為人閱后簽名,如果行為人沒有或放棄陳述和申辯,則適用簡易程序,打印《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交由行為人簽名并當場送達;如果行為人有陳述和申辯,則視情況進行處理,確實難以把握的,轉為一般程序處理。這樣,也不至于在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被訴訟時無法舉證,導致被復議撤銷或敗訴。當然,由于筆者并不十分了解交警手持終端具體功能,上述想法也許只是紙上談兵。
對于交通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應依法進行,程序不應當僅僅只是被寫在紙上,更應當被遵守。對于駕駛人而言,自握上方向盤那一刻起,應當抱有對交規的敬畏,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安全文明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