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9-5-27) / 已閱5858次
盧慶波律師深度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第二條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商事仲裁員/勞動人事仲裁員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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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律師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釋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6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盧慶波律師嘗試對此進行深入解讀,一家之言,歡迎指正。百家爭鳴,才百花齊放。謝謝包涵。
原文:第二條 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盧慶波律師解讀:
一、關聯交易合同為何會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
(一)關聯交易合同受合同法的調整,所以無效的情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情形包括五個方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關聯交易合同可撤銷的情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包括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面對公司關聯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為何公司不會起訴相對方?
(一)首先了解什么是交聯關易。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11、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12、銷售產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14、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15、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16、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二)那么何謂關聯方?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主要包括關聯人和關聯法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當然的關聯人,關聯人持有的公司是關聯法人。
(三)到此時,各位應該明白公司的“苦心”吧,它面對關聯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不能也不敢起訴相對方!原因只有一個:利益共同體,共贏共損!差不多可以說,這關聯交易等于老爸送給兒子錢,現在發生情況時,要求兒子還錢,但是還的錢不是歸爸個人,而是“充公”!你說,老爸會去做嗎?除非他爸是傻豬!
三、本條的解釋,真的有缺憾!或者是漏洞。正如筆者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第一條的解讀一樣,股東可能無法取得原告的權利。
建議將來的司法解釋可以規定:當有初步證據證明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非擔任公司董監高的中小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直接起訴合同相對方。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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