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19-6-25) / 已閱7667次
(一)借款人為籌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單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擔保人一欄中蓋章的;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但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范圍內的;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雖然非法集資金額包含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單獨起訴不涉嫌犯罪的擔保人的;
(四)其他與民間借貸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情形。
以上幾種情形,都是民事訴訟糾紛的部分事實與犯罪案件事實有關聯,而并非與犯罪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因此只需要移送,而不需要民事訴訟裁定駁回或中止。
四、如果案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借款人起訴擔保人,法院應當受理
在一些集資詐騙案件中,集資人和借款人之間不僅有借款合同,還有第三人介入的擔保合同。此時,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典型案例如葉飛訴應李果保證合同糾紛案,此案中,葉飛向李笑階段,應李果作為連帶擔保人。擔保人應李果提出本案涉及李笑的集資詐騙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李笑犯集資詐騙罪,違法所得人民幣5946.42萬元予以追繳。本案借款屬于李笑的集資款中一部分,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法院就是依據《2015借貸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擔保人的抗辯不予認定,判令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集資詐騙罪中本案借款未被納入集資詐騙款項的清退名單,借貸雙方都明確約定該借款不是參與非法集資,而是買房,因此借貸合同有效。
而對于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的認定,筆者認為,如果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果借貸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責。
如實施犯罪行為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雙方的共同目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合同相對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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