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19-7-3) / 已閱4448次
地理標志管理制度設計
地理標志到底是公權還是私權?在我國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一些爭議。我國地理標志有三套體系,有的體系按公權管理模式設計,有的體系是私權管理模式。本文不爭議公權還是私權,旨在解決具體問題。地理標志申請證明商標基本可以適用現成的商標保護體系,下面基于證明商標探討地理標志管理制度設計。
1.地理標志管理問題
(1)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主體
地理標志屬于區域性公共品牌,原則上不能由單一的公司或者合作社來申請。從現有的數據來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一般有政府機構和協會兩類。從地理標志的申請主體來分析,實務中以協會作為申請主體的占多數,不過,悄然也在發生變化。
從上表可以看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以協會名義申請的比例在2013年的比例最高,達到73.4%,從2013年開始比例呈現每年向下走低的態勢,到2018年已經跌破50%,低至44.1%。
協會組織以前有的就是政府機構創辦的,帶有官方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要求協會組織與政府脫鉤,變為民間機構。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主體必須取得當地政府的許可,協會作為證明商標申請主體的比例逐年下降,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不太愿意放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民間協會去注冊。實際操作中,在縣里申請成立民間性質的協會很不容易。
(2)現有的證明商標管理主體
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證明商標注冊人對證明商標負有管理義務,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將受到處罰,
政府機構改革,一些原先作為證明商標注冊主體的政府機構發生變化,比如縣畜牧局、水產局、果業局等機構大多被合并到農村農業局,可能連獨立的主體資格都沒有了。協會組織以前大多與政府機構有千絲萬縷的關系,甚至就是政府機構成立的。協會與政府機構脫鉤的命令得到強有力的執行,協會要么脫鉤為民間組織,一些有現職領導兼職的協會甚至干脆就注銷了,被注銷了證明商標的主體也就不存在了。某省農業廳創辦的協會,秘書長原由在任的領導兼任,脫鉤后,本人實際履行秘書長職責,經費使用完后,協會基本無法開展工作。
政府機構被撤并,協會組織被注銷或者無法開展工作,以這些主體注冊的證明商標管理必然成為一個大問題。因為到期沒有續展而無效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已經有幾十件,很可能與主體缺失有關。
(3)現有的證明商標管理問題
證明商標管理主體因各種原因不存在的情況不好統計,避開這個不合時宜的話題,假設證明商標主體都是正常,我們來看看管理現狀。
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證明商標許可使用,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并公告,檢索證明商標發現有許可備案的比例不高,證明商標注冊人自己不得使用,就是說沒有許可就沒有使用,證明商標注冊而不使用的情況比較嚴重。證明商標作為區域性品牌,全體成員都可以用,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成為“公共汽車”。在我的走訪中,也聽到權利尋租,違規使用,實際放任管理等議論。
美國學者哈定在1968年發表了《公地的悲劇》的文章。英國地主在領地中劃出土地 (稱為“公地”),無償向牧民開放,牧民都盡可能多的養牛羊,牛羊數量無節制增加,公地牧場最終成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終餓死,哈定稱之為《公地悲劇》。在地理標志論壇上歐盟專家的介紹,地理標志能夠提升產品三倍的價格,從市場考察來看,證明商標產品價格沒有體現出證明商標的價值,地方盲目擴大地理標志產品的產能,造成產品滯銷,價格下滑……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公地悲劇”已經呈現。
2.用知識產權規則進行管理
我們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對具體的單個地理標志品牌建設項目資金每年有幾千萬元甚至過億,地方政府如此大的投入,當然是指望地理標志帶動當地的經濟,如果后續管理跟不上,難免陷入“公地悲劇”,巨大的投入不一定有回報。
地理標志本質上就是一項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有世界通行的規則,既然是知識產權就回歸到知識產權軌道,按照知識產權的規則來進行管理。證明商標屬于商標家族,商標有很成熟的管理體系。證明商標的獨特之處是注冊人變身為管理人,自己不能使用,以管理為主。證明商標的管理是使用許可管理,管理人沒有任何的行政管理權力,管理的依據主要是雙方之間的《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協議雙方是平等,如果約定不明確或者該約定的事項沒有約定,必然管理不到位,管理人的管理不到位要受到行政處罰,因此協議的制作很重要。
證明商標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個重要依據是《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制作《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相對于“立法”,大家依法辦事,犯了錯誤依法處理,管理人實際上充當一個裁判的角色,裁判商標使用人的行為是否合規?如果不合規怎么處罰?處罰也必須依據管理規則來定,不得隨意裁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作為使用人的行為規范,不能像協會章程那樣,修改內容會員大會開個會就可以通過,該規則必須經過商標局審查核準,并經過公告才能作為依據。
證明商標有“強制許可”,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都可以申請使用,注冊人是不能拒絕的。而實際操作中,一些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當成普通商標來申請,遞交的文件只滿足形式要求,而對文件未進行認真的制定。到管理階段就知道存在問題了,不過好在還可以通過程序去修改,盡管比較麻煩,終究有程序可以去修改。證明商標注冊人一定要請專業機構預先進行制度設計,好的管理制度先行。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常規管理依據知識產權規則,有《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和《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基本可以正常展開管理。從產業長遠發展的角度還需要融入其他一些知識產權,引進其他種類知識產權的管理規則,本文不做詳述。
3.管理制度設計
現有的四千多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基本由政府機構或協會注冊,也自然由這兩類主體管理。證明商標的管理基本上就是基于既定的規則進行“裁判式管理”。政府機構難以做到中立與公正,不適合作為“裁判員”,協會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其注冊人一般都是縣一級的協會,他們是否具備這樣的專業能力去制定和修訂規則,并進行裁判?是個很大的疑問。江西省南豐縣政府出文件以授權管理方式,將“南豐蜜桔”三個地理標志的管理權委托其中的一家來管理,這里不討論合法性問題,其委托管理的思路是可取的。可以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委托專業第三方來托管。
知識產權使用規則的制定和對使用情況的裁判有很高的要求,我國知識產權訴訟由專門的法院來審理即是知識產權裁判難度的體現。國際上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有很多途徑,不一定要走訴訟程序,可以讓中立的專家進行裁判。專業第三方具備規則制定能力,其制定或修改規則屬于專家意見,由委托方認可才行,專業的第三方沒有利益上的糾葛,只是擔任裁判角色,能夠做到中立與公正。
委托專業的機構來進行管理,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第三方專業機構除了專業外,還可以做到中立與客觀公正,這樣能發揮其專業特長管理好地理標志,避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陷入“公司悲劇”。
作者:王瑜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