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杰豐 ]——(2004-6-19) / 已閱19158次
一個行政性壟斷案例的經濟學分析
——兼論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緊迫性
浙江民禾律師事務所 胡杰豐
近日,筆者去臨安辦事,發現以前數量眾多的“依維柯”全不見了,只剩下了票價11元的超級大巴“大宇”,由于沒有其他選擇,筆者只好買票上了“大宇”,上車時已經是8:10分,但是車票上的開車時間卻是7:40,快到8:20分的時候,車上四十多個座位基本坐滿了,車也慢慢開出了車站,但是讓筆者沒有料到的是,車在路上還是走走停停,不時拉上一個乘客。見車開著太慢,車上的乘客紛紛提出抗議,但是車主對乘客的要求根本不在乎,反而說“公交車就是這樣”,筆者忍無可忍,按照車票上的電話向汽車西站投訴,但是電話撥了6、7次也沒有人接,最后不得不放棄投訴的念頭。9:20分“大宇”終于到達了臨安汽車站,比以前坐“依維柯”的40分鐘多出20分鐘。后來經過了解,原來是由于杭臨線上“大宇”與“依維柯”競爭太激烈,導致“大宇”的生意很差,最后由臨安市政府和杭州汽車西站協調,強制淘汰“依維柯”,全線運營“大宇”。這樣,自然就實現了“公平競爭”。
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行政性壟斷的法律定義,但是學理上一般認為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浙江排除企業間競爭的行為,可以表現為政府作為直接主體的行政壟斷,也可以表現為政府作為間接主體、企業或其他組織作為直接主體的壟斷。在本案中,臨安市政府沒有直接參與客運經營,但是通過行政權力干預“催生”了“大宇”的壟斷地位,完全符合行政性壟斷的特征。在這個案例中,主要涉及到四方主體:政府、車主、乘客和汽車制造商,為說明行政性壟斷對社會經濟所產生的深刻影響,以下筆者將從經濟學的角度對四方主體的利益進行比較分析。
一、政府的收入主要有稅收和各種規費組成,本案中政府收入包括運營車輛繳納的養路費、營業稅、路橋費等,具體多少數額由運營車輛的數量、型號決定,在數量相等的情況下,從“大宇”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從“伊維柯”所取得的收入,但是考慮到“大宇”的載客量遠遠大于“伊維柯”,所以被強制淘汰的“伊維柯”肯定比新增的“大宇”多,因此政府的收入不會有大的變化。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的是政府的行政成本,由于淘汰“依維柯”遭到一部分出車主的反對,所以雖然政府部門明令禁止“依維柯”上路運營,但是事實上還有不少“依維柯”并沒有退出市場,而是偷偷運營,政府為了保證政令的權威,必然加大對這些車輛的檢查、處理力度,考慮到政府效率很難一下子提高,這就需要或增加檢查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裝備,或提高現有檢查人員的工作強度,加班上路檢查,不管采取哪種方法,都必然導致行政成本的增加。同時,由于強制淘汰“伊維柯”違反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根本原則,必然損害臨安市政府的形象和權威,這更是一種難以量化的但確實存在的無形成本。所以從總體上看,取締“依維柯”使政府的總收入變化不大,但是增加了成本支出。
二、對于車主來說,“大宇”的車主成為市場的獨占者,再也用不愁乘客被“依維柯”搶走,每日都有穩定的不菲收入,是這一案件的最大受益者。而“依維柯”車主則分為兩類,一類是轉變為“大宇”車主的,雖然要承受“依維柯”折價轉讓、拿出錢來入伙經營“大宇”的支出,但是這筆支出可以看作是投資,最終會由于“大宇”的壟斷地位得到豐厚回報,因此也是這一案件中的受益者。還有一類“依維柯”車主則被迫退出市場,要么把車輛折價轉讓,自己另謀出路,要么就是進行地下運營。由于車主的文化程度并不高,要轉行的話面臨非常大的困難,所以很多人還是選擇了后者,雖然面臨被嚴厲處罰的風險,但是為了生存,只能不得已而為之。可以看出,這部分車主是這一案件中的受損者。
三、從消費者的角度看,一方面,以前選擇乘坐“依維柯”的票價是9元,現在一律得花11元乘坐“大宇”,費用支出增加20%以上。同時,由于“大宇”處于壟斷地位,必然導致服務質量低下,筆者的遭遇已經驗證了這一點。當然,現在也還有相當一部分乘客選擇乘坐地下“依維柯”,其所支出的費用和時間也是相當大的(譬如需要另外乘車到上車地,等車時間也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以前乘坐“依維柯”從杭州到臨安只需要40分鐘,現在則需要近一個小時,時間多耗費約50%,根據經濟學理論,時間是一種稀缺資源,還有人認為時間是無價的,雖然不同的乘客多花費20分鐘時間的機會成本不一樣,但是不管怎么看,乘客是這一事件中的最大受損者。
最后,“大宇”和“依維柯”的制造商也直接受到這一行政性壟斷行為的直接影響,其中“大宇”制造商意外地獲得市場份額,受益于這一行為;“依維柯”制造商則不得不接受一個非商業失敗結果,被趕出杭臨線。
從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性壟斷人為地造成了一種極度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從根本上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原則,應該屬于被法律禁止的行為。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明確規定:“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出有效規制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法律法規,雖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但是由于沒有規定行政壟斷者的法律責任和受害人的救濟途徑,這一規定成了無法具體錯作的原則,類似的行政性壟斷案件還是經常發生。因此筆者認為,為了從源頭上杜絕這類行政性壟斷案件的發生,就應當加緊出臺我國的《反壟斷法》,并把禁止和規制行政性壟斷作為重要目標。
作者簡介:胡杰豐,浙江民禾律師事務所律師,浙江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在職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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