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19-8-15) / 已閱6273次
指導性案例是由“兩高”和公安部統一發布,用以指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業務工作的具有典型性、疑難復雜性或新類型的案例。指導性案例是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是正確適用國家法律和司法政策、實現裁判尺度統一和司法個案公正、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精品案例;是堅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理念,樹立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辦理案件中應參照的范例;是司法經驗和智慧的結晶。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法治體系中內生的一種創新性制度,是對成文法不足的彌補,是統一司法、規范裁判、促進公正司法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創設案例指導制度豐富和發展了中國司法制度的內涵,對指導法官依法審判,統一司法尺度,規范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
最近,筆者對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過程、指導性案例的作用、分類進行了法理思考,對如何正確適用指導案例的方式方法進行探析,提出觀點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過程
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探索歷程久遠,從20世紀50年代始,最高法就高度重視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通過編選典型案例,總結訴訟規則和審判經驗,使其作為法律加以應用,指導審判實踐。80年代改革開初期,最高法發布了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破壞軍婚案例,開啟了用案例解釋法律的嘗試。1985年,最高法以公報形式連續刊登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標志著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由于種種原因,30年來,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例做法沒有一以貫之的堅持下去。但是,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都視最高法公報刊登的典型案例為指導性案例參照研究。因此,1985年應視為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年。1992年,最高法下設的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輯了《人民法院案例選》供全國法院裁判案件時參考。最高法及國家法官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合作編輯《中國審判案例要覽》。進入新世紀以來,最高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編輯、出版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發揮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豐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為構建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打下了扎實基礎,營造了良好氛圍。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法院系統案例指導工作做了具體規定。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發布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2012年4月14日,最高法發布第二批4個指導性案例。2012年9月18日,最高法發布第三批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2個。2013年1月31日,最高法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2013年11月23日,最高法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2014年1月26日,最高法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權利保護、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案件的管轄、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的答復期限等問題。2010年7月30日,最高檢發布《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2010年12月31日,最高檢發布第一批3個指導性案例。2012年11月15日,最高檢發布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發布《關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公安機關案例指導工作做了具體規定。但迄今為止,公安部尚未發布指導性案例。2015年6月2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法〔2015〕130號)。2015年7月9日,最高檢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
二、我國指導性案例的作用
指導性案例是法律與實踐結合的產物,從性質上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是法官釋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總結法律經驗法則而不是創制法律經驗法則。指導性案例與英美法的判例不同,不屬于法律淵源。在不影響制定法作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前提下,指導性案例繼承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判例因素,吸收和借鑒西方國家判例制度的一些具體做法。
作用一:統一法律適用。通過發揮指導性案例的啟示、指引、示范和規范功能,引領司法人員學習借鑒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方法和法治思維,可直觀的約束和說服各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內設組織間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 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促進法律的適用統一。
作用二:提供裁判規則。立足新時代,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在嚴格貫徹執行現行國家法律、司法解釋之外,建立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規則生成機制,健全和完善司法規則之治。
作用三:積累司法智慧。發揮指導性案例的規范引領作用,樹立專業、精細的“工匠精神”,更新法律知識結構,加深法律的理解和適用,總結積累司法經驗,做到審理相同或類似案件有據可循,保證審判質量,預防司法腐敗。
作用四:引領法治風尚。通過總結司法經驗、法官釋法,起到解釋、明確、細化相關法律的作用,引領法官參照借鑒指導性案例,依法公正裁判,體現司法公信力。通過學習宣傳指導性案例,促使公民感悟法律精神,引領法治風尚,形成自覺守法、辦事依法的良好法治氛圍,推動實現法安天下。
作用五:豐富法學理論和法學教育。通過深入研究指導性案例所蘊含的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司法邏輯、價值導向,豐富審判實踐,促進司法公正,為法學教育提供范例,推動法學教育務實、專業和精細,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良好對接和共同發展。
作用六:為立法和修法提供實證基礎。通過適用案例指導制度,總結辦案經驗,豐富司法實踐,夯實立法與修法的實證基礎。通過建設“智慧法院”、“智慧檢務”,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使案例查詢更加便捷精準,使規則指引更加清晰明確。
三、典型案例的學理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指導性案例的概念作了明確規定,對指導性案例的類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筆者結合多年的法律學習與實踐,對典型案例的類型進行學術性探討:
類型一:具有權威性約束力的案例。經過法定程序認定和發布的案例。如最高法發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約束力的案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具有指導作用的典型案例或參閱案例。
類型二:具有事實約束力的案例。基于審級規定及適用法律一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法官對上級院和本院生效裁判自覺予以遵循,使上級院和本院的生效裁判成為具有事實約束力的案例。
類型三:具有說服力的案例。沒經法定程序認定和發布,沒有審級關系的法官作出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案例。這類案例雖不具有法定約束力,但案例所包含的裁判規則,證據證明運用,公平公正理念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可供審判參考。
四、案例指導制度的適用對策
對策一:學習規定精神,把握指導性案例的核心精髓
一要認真學習“兩高”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加強和規范案例指導工作,將指導性案例納入業務培訓,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應用,建立指導性案例數據庫,為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社會公眾檢索、查詢、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便利。二要發揮指導性案例對辦案工作的示范引領作用,針對指導性案例的體例(標題、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七個部分),特別是裁判要點進行深入研究,圍繞指導案例的核心和精華部分(解釋和適用法律,對法律適用規則、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問題)參照適用,作出創新性判斷及解決方案。三要從法理上學懂弄通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理由。指導性案例由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確認,體現了最高法大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司法意見,富有事實拘束力。審理與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案件,適用指導性案例所確立的裁判規則是下級法官對最高法司法意見的尊重,不能背離指導性案例,更不能違反指導性案例所依據的法律,強制作出不同裁判將面臨改判風險。
對策二:明確參照范圍,把握指導性案例的適用環節
一要明確參照適用范圍。指導性案例,即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案例:1、社會廣泛關注的;2、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5、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指導性案例都提煉出裁判要點,裁判要點是司法解釋在案件中的具體運用。因此,應當把參照范圍限定在裁判要點上,雖然整個案例都可作為類似案件參考,但不屬于應當參照的范圍。二要準確甄別類似案件。類似案件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不僅指結果類似、數額類似或某一其他情節類似。包括行為類似案件(如利用虛假訴訟詐騙他人財物或者利用網絡誹謗他人)、性質類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爭議類似案件(即案件中爭議的問題相同,如知識產權案件中同一種商品的理解與認定問題)。三要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法理屬性。指導性案例不屬于法律淵源,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裁判的理由在裁判文書說理部分予以引述,不能作為裁判文書判決部分的法律依據援引。四要明確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形,(1、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2、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沖突;3、被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取代;4、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發揮好指導性案例的指導作用,促進嚴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對策三:掌握適用要領,把握應當參照的標準尺度
一要區別“參照”與“應當參照”。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參照就是參考、遵照。審理不相類似的案件可參考指導性案例所運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規則、法律思維、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應當參照”就是必須參照。審理相類似案件時,必須遵循指導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標準,將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理解轉化為對案件中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的司法判斷。圍繞訴訟爭點識別、裁判理由解析、裁判結果取舍,遵循指導性案例的審理思路,在審理過程中參照,對案件事實認定、裁判依據適用,法律規范的選擇、理解及適用上,保持與指導性案例的一致性。在裁判結果上參照,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與指導性案例的判決間不存在明顯差別。二要掌握二種不參照的情形:一是所審理的案件和指導性案例確實不相類似。二是案件盡管與指導性案例相類似,但法官有充分理由說明不應當參照。應當參照而未參照的,必須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顯失公正的判決在二審、再審時可被依法糾正。
總之,案例指導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新性司法制度,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動統一司法尺度、規范自由裁量權、豐富和發展中國司法制度的內涵、確保司法公正做出了積極貢獻。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