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9-9-2) / 已閱5003次
外資三法將廢止,外資有限公司在組織形式上將有何大變化?(之二)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商事仲裁員/勞動人事仲裁員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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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外商投資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頒布,并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也同時廢止。《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意味著外資與內資的公司組織形式將統一。本文主要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下稱:合資經營企業法)廢止之后,中外合資有限公司在適用《公司法》過程中有何大變化,同時試圖解答中外合資有限公司“組織轉型”的困惑。供參考。
關鍵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外資企業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外商投資法 公司法
續上一期
三、章程地位的變化: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或者說是基本法。
(一)原來中外合資有限公司章程僅是三份法定協議性文件(合營協議、合同、章程)之一,并且需要經權威部門批準才生效,中外合作企業中的章程地位甚至不如合同。
《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且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更有不可思議的是,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而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合作企業協議、章程的內容與合作企業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合同為準。
(二)在公司法中,章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并且一經簽訂即生效,并不需要權威部門批準!根據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另根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公司需要交行政部門的協議性文件唯有一個,就是章程!可見章程地位之大,無可代替!
(三)律師提示: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大法,或者可以說是《公司法》的授權法,《公司法》的實施細則!為什么這樣說?看看整部公司法,非常多這樣的條款: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等等
諸如此類,均說明章程就是公司法的補充,是公司法的實施細則!
請重視章程的制定!
四、公司形式的變化:不再只有有限公司唯一一種形式了,還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外合營企業原規定僅有有限責任公司一種組織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將來的合營企業除可以是有限公司外,還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由于證券法規定了發行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間接確認了中外合營企業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真正地享受國民待遇!
(三)律師提示: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是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的目的是什么?成為一家公眾公司,成為公眾公司后,可以上市,可以發行股份……哈哈,前途無可限量啊。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