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四根 ]——(2004-6-21) / 已閱7365次
請客勸酒中毒誰擔責
案情
周某和鄧某是高中時期的同學,鄧某在上海做事, 同學之間十多年來未見面。今年“五一”期間,鄧某回家探親,隨同而來的還有鄧某大學時的同學潭某。周某知情后,設宴款待鄧某和潭某。酒過三巡,周、鄧、潭均有醉意。潭某說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非常盛情地說:“你是遠客,今天不能讓老同學掃興,要喝個痛快,一醉方休。”潭某見周某這樣說,盛情難卻,只好繼續喝酒。席間,潭某突然暈倒在地,周、鄧見狀,立即將其送往醫院診治。經診斷為重度酒精中毒,花費醫療費1285元。潭某出院后,覺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擔醫療費。周某則說:“我好意請你吃飯,怎么要我承擔醫療費?是你自己身體不行。”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潭某將周某告上法庭。
分歧
本案在處理中存在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沒有傷害潭某的故意,周某無過錯,不應承擔潭某的醫療費,應由潭某自負。理由是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時,多勸客人飲酒是傳統習俗。潭某因醉酒中毒致傷與周某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造成潭某的傷害完全是潭某自己沒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體不行所致。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盛情待客,雖勸潭某超量喝酒,但對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不存在傷害的故意,即無過錯。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難卻,造成自己中毒受傷,潭某也不存在過錯。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由周某承擔40%的醫療費,由潭某自負60%的醫療費比較合理。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
評析
在現實生活中,宴請待客時,都喜歡勸酒。有的人是希望讓別人多喝,看別人出洋相,特別是對酒量比自己小的女性更是百般“刁難”,逼其就范;有的人是為了真心待客,惟恐怠慢了客人,怕客人說自己小氣,所以舍命陪君子;還有的完全是為了賭酒、斗酒等等。 一旦發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誰承擔責任?那要看勸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對第一、三種情況,一般應認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即當事人明知對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發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對其發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態度,對此,當事人應承擔過錯責任。對第二種情況,一般應認定沒有逼酒的故意,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我國《民法通則》在確認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民事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同時又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情況下,即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致害人承擔責任,但對遭受損害又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實際,依公平原則裁判合理分擔損失是比較合理合法的。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王根生 劉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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