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9-10-20) / 已閱5599次
案例解讀: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原出資股東是否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知識產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一種形式,股東當然有權以知識產權形式對公司出資。但是,知識產權具有特殊型,其法律狀態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事后有可能被宣告無效,實踐中甚至較為多見。假設知識產權在出資時是有效的,但在出資后被宣告無效,以該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補足出資責任,不無疑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威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殷洪、張翔公司增資糾紛上訴案中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終959號民事判決對此作了詳細分析論證,值得關注。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30日,青海威德公司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生物科技產業園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記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受北京威德公司委托,2009年11月27日,北京大正評估公司對北京威德公司擁有的“一種以菊芋或菊苣為原料制造菊粉的新方法”發明專利及相關全套工業生產技術、“紅菊芋”注冊商標、“wede”注冊商標3項無形資產作出168號評估報告。至評估基準日2009年9月30日,上述3項無形資產的評估結果為人民幣1300萬元,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2010年4月9日,青海威德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上述3項無形資產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資,并以評估結果1300萬元認定增資數額。嗣后,完成了無形資產的增資并依法變更工商登記。
201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4)第0000115544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宣告“紅菊芋”商標無效并進行了公告。2016年2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779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03119619.5號發明專利權(“一種以菊芋或菊苣為原料制造菊粉的新方法”發明專利)無效并進行了公告。“wede”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
青海威德公司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補充繳納出資1300萬元。2.判令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賠償自2010年4月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經營利益損失7118768元(暫計算至2018年6月30日)。3.判令殷洪、張翔對訴訟請求第1、2項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北京威德公司、殷洪、張翔是否應向青海威德公司補足1300萬元出資并賠償經營利益損失。
裁判結果:
1. 一審結果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民初123號民事判決,駁回青海威德公司的訴訟請求;
2. 二審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95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亦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該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據此,出資人以知識產權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價值由出資時所作評估確定,出資人不對其后因市場變化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的貶值承擔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本案中,北京威德公司于2010年委托北京大正評估公司對其所有的知識產權價值進行了評估,并據此增資入股至青海威德公司,雙方未作其他約定。隨后,青海威德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知識產權評估作價1300萬元入股青海威德公司,并履行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上述事實表明,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資嚴格遵循了公司法對知識產權出資的要求。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本案評估存在違法情形或者北京威德公司在評估時存在違法情形,現以案涉兩項知識產權被確認無效,要求北京威德公司承擔補足出資和賠償損失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七條和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或者專利被宣告無效,對宣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商標或者專利轉讓不具有追溯力,除非證明權利人存在主觀惡意。168號評估報告載明,評估結果形成的基礎是委托方及被投資單位提供的資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被投資人青海威德公司向北京大正評估公司提供了資產權屬、生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等評估資料。正是在這些資料的基礎上,北京大正評估公司將北京威德公司的知識產權估價為1300萬元,故青海威德公司對評估具有足夠的控制力和識別力。同時,168號評估報告對兩項知識產權的價值及其假設條件進行了明確清晰的表述,青海威德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168號評估報告確定的價值增資入股,即表明對168號評估報告的全面認可,亦包含對報告中假設條件的認可。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北京威德公司在向該公司股東會提交168號評估報告時存在故意隱瞞假設條件等主觀惡意行為,未能證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明知其知識產權會被宣告無效的惡意情形,故該公司關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主觀惡意的主張不具有事實依據,關于一審法院應對假設條件是否成立進行審理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從本案可知,知識產權出資后被宣告無效,出資股東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宣告無效前,知識產權業經依法評估作價,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權出資義務已依法履行完畢;
2.出資股東對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不存在主觀惡意,例如:出資前不明知其知識產權會被宣告無效;
3.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的情形未另有約定。
因此,為了預防知識產權出資后被宣告無效的法律風險,各方當事人應當從不同角度作出防范:
(一)對于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來說,建議及時辦理評估作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完成出資義務。
(二)對于公司及其他股東來說,應當審慎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明確約定出資后其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的,出資股東應當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作者簡介】
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黨支部書記,2017年、2018年均被無錫市律師協會評為無錫市優秀專業律師(公司法類),2017年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被無錫市司法局、共青團無錫市委員會、無錫市律師協會授予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入選江蘇省律師協會PPP律師人才庫(2018)和江蘇省財政廳PPP專家庫(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