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文忠 ]——(2019-11-23) / 已閱4112次
論出租發包經營的產權意義
——張文忠
目前,集體組織(農村集體組織、城鎮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等)普遍實行財產出租發包經營模式,這種現象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什么?本文從集體組織財產出租發包形成的過程入手,分析財產出租發包經營形成的產權原因及集體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集體組織產權運作的弊端及財產出租發包經營的形成
(一)集體組織產權運作的弊端
改革初期,集體財產名義上集體成員人人有份,但在決策運作過程中無從體現,集體組織產權弊端導致的問題:一是財產使用權收益權模糊,集體成員出工不出力,存在吃大鍋飯思想。二是集體組織所有權主體缺失,無法形成有效的治理結構,控制不了復雜的經濟業務,業務經營內控弱倒致經營損失不斷,在市場竟爭的經營環境下,業務經營不斷萎縮。
(二)集體組織財產出租發包經營的形成過程
1.農村集體組織土地出租發包經營的形成過程
農村土地在集體所有集體經營時,使用權收益權模糊,集體成員出工不出力,吃大鍋飯思想嚴重。農村改革找到了一個辦法,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發包將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轉換到農戶,并以簽訂合同形式明晰發包方(農村集體組織)與承包方(農戶)的收益及責任邊界,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這就是農村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舉措開啟了中國大規模的產權制度改革。
2.城鎮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財產出租發包經營的形成過程
受農村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啟發,城鎮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通過利潤分成責任制、承包經營責任制、店面租賃制等各種形式進行財產經營權的改革。在企業財產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出租發包,把企業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轉換到個人,并以承包租賃合同形式界定企業與承包承租人的權利及責任邊界。財產使用權收益權的明晰化極大地調動了承包承租人員的積極性。
以供銷社集體企業店面出租發包為例,分析店面出租發包經營方式的形成過程。
一是店面出租發包經營方式的初期階段。計劃經濟年代,供銷社集體企業的業務經營采取企業集體經營的方式。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黨的中心工作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重大決定,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供銷社集體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逐步變化。由于供銷社集體企業所有權主體缺失,無法形成企業治理結構,企業難以適應市場竟爭環境,經營虧損越來越嚴重。為適應變化了的外部經營環境,受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啟發,供銷社集體企業打破集體經營吃大鍋飯的局面,逐步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初期,承包者是職工身分,店面、輔底資金、營業執照使用一并承包。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初步明晰了企業與承包人的產權關系,既調動了承包人的積極性,也初步遏制了企業虧損。但由于承包人職工身份的糾纏及經濟負擔能力問題,也存在包盈不包虧現象,部份承包人以質次價高商品抵頂上交企業承包費、輔底資金,造成企業一定損失。
二是店面出租發包經營方式的完善階段。為消除出租發包經營方式初期階段存在的問題,上世紀八十年代未企業逐步收回了承包人的輔底資金。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建立健全,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待遇由原來的企業負擔轉換為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為職工向合約化就業方式轉化創造了條件。上世紀九十年代未,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并實行經濟補償,其實質是通過有償解除勞動關系置換職工身份,職工的全民工(集體工)身份轉換為社會人身份。承包人分流到社會成了社會人員,并注冊了自己的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由此,逐步形成目前的企業店面出租發包經營模式。
可見,農村集體組織、城鎮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財產出租發包經營,是在適應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的過程中形成的,是破除財產產權運作弊端,調整產權關系以適應市場竟爭的結果。出租發包經營使產權從模糊轉換為清晰,實現了產權轉換,具有客觀必然性,并非是主觀人為的產物。
二、財產出租發包經營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及局限
(一)財產出租發包經營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
1.從出租發包方分析,集體組織通過將財產出租發包給個人使用,避免了企業直接從事業務經營帶來的風險。出租發包過程相對簡單,內部控制成本較低,一定程度上適應了集體組織目前的產權現狀。
2.從承包承租方分析,財產的使用權從集體組織轉換為個人,且以合同形式明晰了出租發包方與承包承租方的使用權收益權,雖然財產所有權未變,但財產使用責任及收益邊界明確。財產使用權收益權的明晰,產生了激勵機制,極大的調動了承包承租人的積極性。
(二)財產出租發包經營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的局限
集體組織由從事生產經營業務轉換為從事出租發包業務,業務流程簡單易行,簡化了經濟業務復雜程度,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目前集體組織的產權現狀。但財產出租發包經營只是轉換了經濟業務類型,沒有改變集體組織產權運作的架構,集體組織所有權主體缺失,無法形成有效的治理結構,控制不了復雜的經濟業務,產權運作的弊端仍然存在。
三、突破集體組織的產權局限,實現組織形態轉換
集體組織財產出租發包經營從財產收益權打開突破口,通過收益權的重新確立、界定和行使,帶動了財產其他權能制度的改革。集體財產歸集體所有,但現實中并不存在由勞動群眾集體直接持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都已經投入到了集體組織。正因為如此,在作為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勞動群眾集體不存在的情況下,集體組織還能夠保存本組織的財產到如今。集體組織的財產,按照現代產權制度,勞動群眾集體對集體組織的財產享有所有權,集體組織對本組織的財產擁有產權。解決勞動群眾集體缺失的問題,應為這些集體組織的財產找尋合適的所有權主體或者所有權代表:為農村集體組織財產找尋合適的所有權主體,為城鎮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財產找尋合適的所有權代表。集體組織產權架構的實質性變化將導致組織形態的轉換,集體組織將轉換為其他形態的組織,實現組織再造。
(一)將農村集體組織改造為股份經濟合作社
農村集體組織財產包括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目前,在全國范圍展開的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望突破農村集體組織產權運作局限。將農村集體組織的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股權設置以成員股為主,股權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集體成員的股份或者份額明晰后,集體組織根據章程形成治理結構,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組織登記證書,該組織可以稱為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股份或者份額作為集體成員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集體公益設施等非經營性資產、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都是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資產,前者由合作社統一運行管護,后者經確權登記頒證,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
(二)凈資產較少的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直接改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目前,部分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凈資產數量較少,這樣的基層社可直接改造為合作制類型的基層社。鑒于除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其他類型合作制企業缺失工商登記注冊的法律法規規定,凈資產數量較少的基層社可選擇改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按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明確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注冊后的基層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注冊后的基層社持有和管護”。可見,選擇改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正是政策支持的。
(三)凈資產較多的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先改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再由該公司與農民合作,共同出資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凈資產較多的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如直接改造為合作制類型企業,對比農民個人出資數額,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凈資產所有權代表機構的出資數額較大。合作制企業是人合性企業,最大的特點是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較大的出資人也不可能獲得與其出資額相適應的表決權。當企業出現大額虧損時,出資額較大的出資人承擔的財產損失較大,與成員大會的表決機制并不對應。可見,凈資產較多的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不宜直接改造為合作制類型的基層社。為避免直接改造為合作制類型基層社的缺陷,可選擇改造為按出資額享有表決權大小的企業類型,公司制企業就是這樣的類型。公司制企業是資合性企業,凈資產較多的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改造為公司制企業類型最為適合。可改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再由該公司與農民合作,共同出資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這樣,凈資產較多的集體企業類型基層社通過間接方式也支持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四)將城鎮集體企業、縣以上供銷社集體企業改造為公司制企業
將有發展前景的城鎮集體企業及縣以上供銷社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集體企業財產運營存在的問題,說明企業的產權制度不適應現階段生產力水平,浪費了企業的要素資源。要重新利用企業的要素資源,就要改變企業財產產權運作模式。近年來,全國范圍內的城鎮集體企業及縣以上供銷社集體企業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決企業財產產權運作問題。在明確政府的一個機構作為集體所有財產所有權代表的基礎上,將這些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由投資者組成企業權力機構,形成企業治理機制。改制后的企業不再是集體企業,而是轉換成了公司制企業。
突破集體組織財產出租發包經營的產權局限,實現集體組織產權架構的實質性變化,將使農村集體組織、城鎮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實現組織形態轉換,集體企業將逐步消亡,近年來集體企業的數量不斷減少,說明了這一趨勢。
(作者單位:福建省沙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