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漢文 ]——(2019-11-27) / 已閱4968次
針對當前未成年違法犯罪的低齡化,一些個案的極端暴力化以及校園暴力的泛濫。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成為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我認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成因主要為以下幾方面,第一是家庭監護教育的缺失;第二是學校對學生教育監護由于種種原困造成權責不分以致有意無意忽略推諉學校的安全維護責任;第三是社會大環境的不良影響;第四是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懲罰力度不夠,不足以警醒后來的效法者。而目前的未成年人兩法應對這些情況很乏力,最大的弊病就是兩法條文細節中的許多地方應當硬性規定權責分明的條款,多數作了模糊化的提倡處理。以致造成面對少年暴力學校不愿管、不敢管,家長們甚至縱容放任的惡性循環的形勢。希望這次修訂中能充分注重這方面的漏洞與不足。估計這次未成年人兩法修訂也不大可能采用降低負刑責年齡的動議,但我個人觀點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具備以下特征那他就應具有負刑責的認知能力,一犯罪主體的動機完全出自主觀意愿、主動行為,沒有任何外因外力的促發因素;二犯罪意識完全惡意;三犯罪行為造成極嚴重的后果。我不認為對這種極端個案處以刑責和注重挽救、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罪犯的立法主旨有相違之處。如不能對低齡極端惡性犯罪處刑責,那是否可以對其監護人或監護責任主體嚴厲追責,比如加重民事賠償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學校、社會、法制等多方面的綜治工程,如何進立一套完整的這幾個方面聯動的有效溝通機制至關重要,對此我有一個提議,即在所有的小學和初中階段的學校中增設一門公共關系與安全課程,由教育部統編教材。學生一進入小學起,其監護人就要與學校簽訂各自權責分明的監護教育合約。學校應有專職的調解處理學生、師生矛盾的機構和機制,該機構負有家校之間、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矛盾沖突的協調溝通職責,具有對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適當幫教管束的權力。同時國家應恢復足夠的工讀學校和少管所,明確立法保證國家、社團等監護職責,確保每一個未成年人都有法定的監護者,確保每一個末成年人都有受教育和被監護的權利。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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