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9-12-1) / 已閱10629次
夫妻一方賣淫嫖娼是否屬于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王克先 陳柳怡
[內容摘要]法定離婚標準是指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堅持要求離婚,人民法院據以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現行法定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列舉了一些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按理說賣淫嫖娼會嚴重傷害配偶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現實生活中這并非絕對如此。法定離婚標準中也沒有將賣淫嫖娼列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這不是立法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疏忽,而是賣淫嫖娼情況復雜,必須根據具體情形認真辨別,不方便將其簡單列舉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如因夫妻一方賣淫嫖娼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兜底條款處理。
[關鍵詞]夫妻一方 賣淫嫖娼 是否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情形
一、前言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 《公安部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4號,2001年02月18日)]。為方便論述,本文中的賣淫嫖娼僅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交的行為。
按理說賣淫嫖娼會嚴重傷害配偶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現實生活中并非絕對如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法定離婚標準中也沒有將夫妻一方賣淫嫖娼列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二、法定離婚標準及其演變
法定離婚標準是指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堅持要求離婚,人民法院據以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則并不存在法定離婚標準問題。
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在離婚制度中,法定離婚標準又是其核心問題。法定離婚標準在離婚訴訟中居于關鍵地位,因為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關系,而婚姻關系能否解除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標準。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徹底廢除了封建的男子專權主義,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現代離婚制度。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但該法并未明確規定離婚標準。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問題十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是否即行判決離婚?答:人民法院對于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如經調解無效而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準予離婚。如經調解雖然無效,但事實證明他們雙方并非到確實不能繼續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準離婚。《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是對《婚姻法》的解釋,相當于后來的立法解釋,這一解答表明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確實不能繼續同居)是1950年《婚姻法》的離婚標準。
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意見在二、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方面的問題之(一)離與不離的基本原則界限問題中規定:……對于那些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離婚理由不當,尤其是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經過教育有重新和好可能的,不要判決離婚。……對那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確實不可能和好的,法院應積極做好堅持不離一方的思想工作,判決離婚。第一次明確提出將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作為法定離婚標準。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意見在一、關于婚姻家庭糾紛問題之(一)準離與不準離的基本界限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離與不準離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關系事實上是否確已破裂,能否恢復和好為原則。這里雖然沒有使用“夫妻感情”,而使用了“夫妻關系”一詞,但結合此時即將出臺的1980年《婚姻法》,應當認為這里的“夫妻關系”與“夫妻感情”為同一意思。
1980年《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里直接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準。
2001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堅持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準。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也就是說,法律不因當事人有過錯就剝奪其享有的離婚自由的權利。無論是過錯方提出離婚,還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只要具備離婚法定情形,經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三、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2001年《婚姻法》相關法條高度概括了離婚標準: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并非易事。感情作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況,純粹地屬于個人精神活動的范疇,具有主觀、抽象、可變等特征。更由于夫妻關系的隱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很難查證。也就是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離婚情形,很難得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結論。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以當事人在庭審中的言行作為評判基礎,但有時當事人外部的言行與思想深處并不一致。法官在有限的時間內,對于兩人的感情是很難把握的,這樣就使大量離婚判決來自法官的主觀判斷。
法律列舉了一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以便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這三款法條構成離婚情形認定體系。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這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另一種情形。至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明確列舉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有6種(不包括兜底條款)。
2001年《婚姻法》出臺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若干意見》,采用了列舉的方式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具體化為14種情形,增強了法定離婚標準的可操作性,該意見內容除了與《婚姻法》不一致的以外,仍有重要參考價值。
四、賣淫嫖娼并不必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按理說賣淫嫖娼嚴重傷害配偶感情,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現實生活中這并非絕對。原因可能有如下二點:
1、賣淫是指女人與不特定的男人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交行為,女人以肉體與男人的金錢財物交換,有償的與不特定的男人進行性交,簡言之是提供有償的性服務。
由于社會習俗中女性倫理的“貞節”專指妻子對丈夫的專一,并非丈夫對妻子的專一。妻子瞞著丈夫賣淫的事一旦被發現,丈夫無不感到奇恥大辱,必將影響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能極大。但是,現實中卻有許多奇葩現象,如,有的男人希望妻子賣淫掙錢來養活,有的介紹給妻子賣淫,有的自己充當雞頭控制妻子賣淫,甚至強逼妻子賣淫。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說妻子賣淫會影響夫妻感情,以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報道:2015年初,紀志偉(化名)夫婦來到大慶從事小本生意,但生意很快嚴重虧本。丈夫竟動起了歪念,提出讓妻子賣淫掙錢。在丈夫的軟磨硬泡及對未來生活的暢想下,一開始強烈拒絕的妻子同意了。紀志偉充當了拉皮條的角色,并學會用微信招攬嫖客。2016年1月15日7時到8時許,紀志偉通過微信聯系到兩位嫖客,介紹妻子賣淫。當妻子和嫖客在路邊交付現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9時許,不知情的紀志偉又聯系到三位嫖客,并給妻子發賣淫信息,隨后,紀志偉被抓獲。[ 付建國 孫海穎:《丈夫生意失敗讓妻子賣淫2小時招來5位嫖客》,http://news.chinaso.com/yw/detail/20160601/1000200032806841464783142595571893_1.html,2019年6月6日瀏覽。]后法院以介紹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此類報道甚多,作案方式花樣繁多。
2、嫖娼是指男人與不特定的女人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交行為,男人以金錢財物與女人肉體交換,有償的與不特定的女人進行不正當性交,簡言之是接受有償的性服務。
男人嫖娼雖然傷風敗俗,但從對破壞婚姻這一層面看顯然比不上小三的殺傷力。小三,是通過網絡流行起來的一個詞,是對插足已婚家庭的第三者的蔑稱。第三者是指背棄道德三觀,憑自己的個人喜好,肆意插足他人的情感生活,破壞原有婚姻家庭關系的人。第三者不分男女,但一般多指女性。第三者本身嚴重違背中國傳統道德觀念與社會公德,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
因為嫖娼的性行為是短暫的有償的,嫖客與賣淫女組成家庭聞所未聞,故不足以對原有婚姻造成威脅,小三是以拆散男方現有婚姻,自己上位為目的。因此,有的配偶雖然對丈夫嫖娼極為反感厭惡,但只要不影響婚姻,不影響子女,尚能容忍。如某著名演員嫖娼被抓,鬧得沸沸揚揚,妻子極為憤怒,但最后原諒了他。小三則天然是原有婚姻關系的敵人,原有婚姻女方的敵人。
五、結束語
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司法解釋均未將一方賣淫嫖娼列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這并非立法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疏忽,而是賣淫嫖娼情況復雜,必須根據具體情形認真辨別,不能將其簡單列舉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如因賣淫嫖娼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兜底條款處理。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法(民)發[1989]38號,1989年12月13日);
[5]吳曉芳:《對法定離婚標準的再思考》,《人民法院報》,2004年10月17日;
[6]王克先:《律師代理離婚案件方略》,《浙江律師》,2007年第四期。
作者: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陳柳怡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公安部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4號,2001年02月18日)
付建國 孫海穎:《丈夫生意失敗讓妻子賣淫2小時招來5位嫖客》,http://news.chinaso.com/yw/detail/20160601/1000200032806841464783142595571893_1.html,2019年6月6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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