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20-1-13) / 已閱4159次
地理標志管理體系構建
地理標志產品產值動輒幾十個億,對一個縣,一個市來講都稱得上是主導產業,吸引了本地方大量的就業人口。如此龐大的產業,其生命寄于地理標志,因此,對于地理標志的管理顯得極為重要。三個地理標志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本文以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例來介紹地理標志的管理體系構建。
第一、管理主體
說到地理標志管理主體,有點復雜,三個地理標志的管理主體并不相同。申請證明商標的人稱為申請人,獲得證明商標后,申請人改稱注冊人,法律給了注冊人很多職責,證明商標的管理主體可以認為是注冊人。
注冊人的成分還是有點復雜,注冊人有的是政府機構,有的是事業單位,有的是協會組織,極少數是合作社等其他主體(因為數量少就不討論了)。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可以粗暴地都看做是政府,協會組織還有兩類,一是政府成立的,相當于二政府,一是民間成立的民間性質的協會。
理一理,可以把證明商標的管理主體分為兩類:政府類和民間類,這也決定了證明商標存在兩種管理模式,政府類的可以自己制作行政命令,直接下達,而民間類的主體沒有任何強制的權利,其制定規則必須通過大家的同意才會得到普遍認同,因此規則必須是公正的。在市場經濟中,唯有公正、平等的市場規則才能造就市場的繁榮。
第二、管理范式
從法律上看,地理標志就是一項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屬于私法,對知識產權的管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則,說通俗一點,就是怎么管是地理標志權利人自己的事情。
地理標志是私法還是公法,三個地理標志各有自己的說法和做法,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不管名字多么長,終究是個商標,私法性質明顯。證明商標的管理并不能由注冊人完全“意思自治”,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證明商標要備案,備案不過履行一個手續,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經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查核準,只有通過了審查才能生效,是不是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總局說了算,由不得注冊人自己隨意制定規則。
理論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該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人自行擬定,但是有關部門發布了一個參考樣板,很多申請人直接使用這個樣板,樣板中有這樣一個條款:“申請人未獲準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___天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申訴,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尊重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裁定意見。”根據這個條款,申請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否同意使用,注冊人說了也不算,最終決定權在縣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
私法可以用平等協商的契約來約束各方的行為,各種契約是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盡管屬于私法性質,但是其管理并不能完全“意思自治”,還受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約束。行政的管控,可能會破壞契約機制和制度規則。因此,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契約和行政管理之間尋找平衡點,構建管理范式。
第三、行政管理模塊
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不能做到完全“意思自治”,自主進行管理。需要面對現實,盡量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找到有效的模式,提升效率、減少成本、提高績效。
根據現有的相關規定,把地理標志管理體系有兩個模塊,第一個模塊是行政管理模塊,主要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管理,第二個模塊是注冊人自身對地理標志的管理。
行政管理模塊中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其管理是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進行審核、批準,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地理標志的管理依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都有推薦的范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直接使用范本,遞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查、備案即可。在這里建議,不要試圖在《管理規則》及《許可合同》里設置障礙、門檻,以阻止其他人合理使用證明商標。以免在審核時通不過,或者要求進行修改,耽誤時間。
縣以上市場監督局對證明商標的管理主要對是否許可他人使用證明商標給予裁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來裁決,只是因為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核的《管理規則》寫了這么一條,既然寫了,就需要遵守。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并沒有裁決的常設機構和固定的人員編制,也沒有現成的程序和法律依據等。一些注冊人的做法是將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給縣市場監督局備案,這是明智之舉,這些規則可以成為裁決依據。這些規則盡量簡單通俗,規定明確,以便裁決,盡量不要留下太多權利尋租的空間,造成對管理不利。我建議直接將給國家局審核批準的管理規則備案即可,國家和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同一套規則體系,避免內容沖突和裁量的沖突。
行政管理模塊還有一個無法規避的現實,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介入,常常表現為地方政府出臺地方規章對地理標志進行管控,破壞地理標志本來的管理規則。在GDP的誘惑下,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擅自擴大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區,默許或縱容非產區的產品在本地集散再以產區的名義銷售等等破壞地理標志制度。這個問題,地理標志注冊人無法抗拒,但是應當積極與政府溝通,參與地方規章的制定,盡量減少地方政府對地理標志規則和制度的破壞。
第四、自行管理模塊
理順了行政管理模塊,剩下的是就都由注冊人自行管理了,注冊人自行管理模塊最為重要,注冊人需要好好做功課。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其核心就是個標志,要讓消費者從這個標志中看到貼有標志的產品的質量、來源等內涵,最需要做的就是使用標志。要想讓消費者盡快了解標志的內涵,首先是要使用,使用越廣泛越好。其次是要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告知消費者該標志的內涵,這就是品牌推廣。隨著標志知名度的提升,使用該標志的產品價格也得到逐步提升,其后標志必然出現假冒行為,侵害標志的權利,維權打假也是地理標志管理的一項重大內容。因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的管理工作主要圍繞:1、證明商標的許可使用,2、證明商標品牌的宣傳推廣,3、證明商標的維權三塊展開。
根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規則,證明商標注冊人自己不可以使用,但是符合條件的人申請使用,又不得拒絕。許可使用管理的第一個關鍵點就是制定規定,確定許可使用商標要符合哪些條件?其實這些條件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已經明確規定了,很多注冊人都想設置障礙,限制使用者數量,這個想法背離了地理標志制度,也不一定能限制得了,因為規則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才能生效,可能通不過備案,符合條件的使用者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求使用。所以還是放棄設置障礙的念頭。
使用的人難免有不遵守的人,也難免出現破壞規則的人,這是注冊人設置障礙的出發點之一。許可使用證明商標按照制度規定,必須簽訂許可協議,而且許可使用協議需要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那么,對許可使用者可以用契約來約束,把規則作為契約的內容,違反契約規定,可以解除協議,也就可以終止破壞規則者使用權,協議是平等的,是簽約各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協議的效力比地方政府自己制定的地方規章更有約束力。
自行管理的第二塊工作就是品牌的宣傳推廣,想象中的品牌的宣傳推廣往往就是投入大量的廣告,廣告要花很多的錢,效果還不好評估,一般的注冊人沒有廣告預算。宣傳推廣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一個標志被廣泛使用,消費者很容易產生認知。因為使用地理標志的備案制度,很容易了解地理標志使用者的數量,實在是少得可伶,在大型商超里仔細巡視,很難發現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
在每個包裝上加印地理標志,盡量醒目,使消費者很容易看到,辨識,消費者即會產生印象。在包裝上加印地理標志也不會增加一分錢成本。一個地理標志產品使用者很多,一些使用者本身就會有各種推廣宣傳,只要在宣傳詞中加入地理標志的內容,十幾個字就可以,也不增加成本。或者在包裝上加印一個二維碼,消費者掃碼就可以了解地理標志產品各方面知識……
使用是宣傳推廣最便宜、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宣傳推廣活動不一定要花費很多的錢,因為大家共同受益,大家就愿意分攤一些成本。注冊人只負責統籌即可。
第三塊證明商標的維權也很重要。千萬不要以為假冒行為沒有影響銷量,而放棄維權,當消費者真假莫辨的時候,會理性選擇放棄,真品也就沒有人買了,假冒行為很可能造成地理標志整個產業的衰退,因此,必須要重視維權,現在維權也市場化了,可以賠償后分成,注冊人不用考慮維權經費問題,只要出具授權手,其他的事情交給律師去處理即可。
綜述
盡管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私權,因其特殊性在中國避免不了行政干預。本文設計的證明商標的管理模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劃出管理的邊界,在邊界以內證明商標注冊人具有相對完整的管理權限,可以依據契約進行約束。另外,行政上設置了一個裁判,對管理中的爭議進行裁決。在行政與契約的雙重管理下,構成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模式。
作者:王瑜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