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鋼 ]——(2020-1-6) / 已閱6883次
“莊嚴承諾“的本質分析
廣西 李鋼
近日,在某省紀委全會上,該省紀委主要領導帶領與會400余名紀檢監察領導干部向社會公開作出六項莊嚴承諾,隨后全省4萬余名紀檢監察干部積極響應,紛紛簽訂公開承諾書;無獨有偶,當日,某直轄市一城區3000余名干部承諾不出入私人會所。公開承諾這一形式被廣泛使用由來已久,成為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向社會表明某種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自覺接受監督的不二選擇,高調向媒體和社會公布公開承諾內容和行動,層層簽訂承諾書,弄得熱鬧非凡、不亦樂乎。這讓筆者不禁想起戰時和危難時刻的軍令狀,在形式上有所形似,但那是非常時期具有剛性約束效力的東西,違反或不能完成所承諾的任務,是要按照軍令狀的要求給予免職乃至殺頭等懲罰措施的,有具體事項和要求,是真正的契約書狀,是嘉獎和懲戒的依據;但反觀現在盛行的承諾和承諾書,多為一些綱領性的口號式內容,在實質內容、剛性約束和懲戒要求等方面基本全無,無異于脫了褲子放屁,筆者認為這更多的是一種作秀,把承諾作為一種上頭條、博眼球、掙點贊的工具和手段,其本質是一種法治思維的倒退,是對形式主義的變相活用,其本身就是黨內要堅決反對的“四風”表現形式。
一、承諾的形式在黨紀法規層面沒有任何約束力。
我黨的黨內法規有黨章、條例、規定、決定、通知等形式,國家法律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形式,都必須按照《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立法法》規定,由有相應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生效后便擁有一定約束力;而承諾的形式無論是黨內法規還是國家法律都沒有規定,其制定的主體也不是法定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也不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完全是地方、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或領導班子的意見和想法,采用毫無法治意義的程序和形式進行承諾,因而是不具有任何規范性約束力的。
二、承諾的內容都是黨紀法規內容的簡單重復。
稍微梳理一下近些年各種公開承諾的內容,就不難發現基本都是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等規范性文件已有明確規定應為或不可為的行為準則和規范,或是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社會行為規范一貫提倡或反對的行為內容,如個別單位及干部職工向社會公開承諾不以權謀私、不收受紅包禮品等等,黨紀法規已明文規定為違紀違法的禁止性行為,你又大張旗鼓搞一個公開承諾有何企圖?在加大法治進程建設的當下,以公開承諾的形式對黨紀法規內容進行簡單重復,是一種披著公開外衣的假法治,是一種披著從嚴管理外衣的真官僚。
三、承諾的時效只及于簽訂和公布的日期。
集體承諾和層層簽訂承諾書之時,領導與干部職工熱血沸騰、群情激昂,奉承諾為馬列主義信條,一轉身卻拋諸九霄云外,曾經轟轟烈烈的承諾書只能落得束之高閣、壓之箱底的命運;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承諾之時,賺得一聲聲吆喝,贏得一陣陣喝彩,事后卻是大家都忘得快、丟得盡,剛拿起就意味著完全被放下,其影響和效果不及出實招、辦實事的萬分之一,是注定要被迅速淹沒在歷史的長河之中,只有依紀依法履職盡責、扎扎實實為民辦實事才是最讓百姓真心喝彩、傳為佳話的莊嚴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