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20-1-11) / 已閱3402次
溫躍:談談襲警行為
1、襲警不是我國刑法的罪名,根據襲警行為的不同,可以定妨礙公務罪、尋釁滋事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2、2019年1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這個指導意見其實是規定襲警行為一旦構成上述具體犯罪,在量刑時從重處罰。
3、也許最近襲警事件較多,為了保護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做出了這種從重處罰的指導意見。問題是:近來襲擊醫生的事件也不少,是否該出臺一個指導意見規定襲擊醫生的從重處罰呢?
4、如果在幼兒園和中小學門口襲擊學生的事件發生較多,是否又該出臺一個指導意見規定襲擊學生的,從重處罰呢?
5、如果將來出現不少專門襲擊單身女性的案件,是否還該出臺一個指導意見規定襲擊單身女性的,從重處罰呢?
6、如果孤寡老人被襲擊的增多了,是否再該出臺一個指導意見規定襲擊孤寡老人的,從重處罰呢?
7、今后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罪名里,就會根據受害人的不同,出現從重處罰被告人的一系列受害人名目。比如,當受害人是警察、醫生、學生、單身女人、孤寡老人等等。
8、同樣是執法,同樣是妨礙公務罪,襲擊警察和襲擊法官、檢察官、政府其他部門的執法人員,如果因受害人是否為警察而給予不同的量刑,是否合理?
9、不論是妨礙公務罪,還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過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根據受害人不同,而量刑輕重有所差異,如此撕裂上述具體罪名的適用,刻意構造受害人之間的不平等和對不同受害人保護力度的差異,且不談是否有必要,至少讓得不到同等保護的人群心寒。
10、再說,警察本身就有武器和強制手段,其自我保護能力超過其他人群,給作為受害人的警察特別保護,讓其他弱勢群體情何以堪?
11、我的觀點是:不論是妨礙公務罪,還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過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論受害人是警察、醫生、學生、單身女人或孤寡老人,對于被告人依法該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要根據受害人身份不同而量刑有所區別。
12、我一直覺得,遇到襲警行為,作為警察該采取強制手段就不要猶豫軟弱,該開槍就開槍。如果在必要的情形下,警察因為猶豫軟弱不采取強制手段或不敢開槍,既不能保護民眾利益,也不能保護自身安全,屬于失職行為。對于這種失職行為,指望立法規定襲警從重處罰,豈不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