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鄺安杰 ]——(2020-2-17) / 已閱12330次
筆者因不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作出的《信訪事項告知書》(粵銀保監信〔2019〕A0666號)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由于疫情影響比較嚴重,就在近日筆者收到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銀保監行復中字〔2020〕1號),這是筆者目前收到的第一個以新冠肺炎為由中止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通知書。筆者就以能否以新冠肺炎為由中止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為話題進行法學理論淺析。
首先,新冠肺炎是否屬于中止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當中法定事由?我們先看一下行政復議案件當中具體都有哪些可以作為中止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事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前款第(一)至(四)、(六)、(七)項都不在這次案件具體討論范圍,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因此,為防控和阻斷病毒傳染渠道,針對新冠肺炎采取的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屬于中止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當中法定事由。
其次,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根據筆者多年的法律經驗總結,行政復議機構一般都是以書面通知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為主,比較少發現有進行口頭通知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最后,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并且依法做出宣布解除警報之后行政復議機構就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總結:針對新冠肺炎所采取的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導致行政復議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屬于中止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當中法定事由。
以上只是筆者的個人淺見,歡迎各位朋友發表高論。
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作者:鄺安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