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律師 ]——(2020-2-26) / 已閱19378次
新冠肺炎患者等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是否應計入醫療期
高鵬 來源民商法談公眾號
2月25日,山東省人社廳官網發出《關于發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涉及勞動關系相關問題解讀>的公告》(一下簡稱《解讀公告》),就疫情相關的24個勞動法問題進行解讀,并公布省、市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電話、地址。我們認為,值此抗擊疫情關鍵期,省人社廳對相關問題進行解讀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維護職工權益,但是對個別問題的解讀,也值得商榷。
《解讀公告》第二十二個問題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是否計入醫療期?”省人社廳解讀為“不計入醫療期。理由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要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的意見,也沒有把隔離期計入醫療期。因此,在國家有關部門沒有出臺新的規定之前,上述期間不計入醫療期。
對此,我們認為對該問題的解答不應一概而論。
一、何為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所以醫療期包括治療和休息時間,可能只是治療期、可能是休息期、也可能是兩者都有。
而且《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另外,1996年10月8日,原勞動部對廣州市勞動局《<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函〔1996〕40號)第一條規定,職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第3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中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特別是“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的表述,明確醫療期是包括治療期限,而不僅僅是休息期限。
二、三類人員的對應期限
該問題涉及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三類人員,涉及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那么各自對應什么期間呢?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筆者未檢索到第一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對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間隔離治療。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實行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每日至少進行2次體溫測定,并詢問是否出現急性呼吸道癥狀或其他相關癥狀及病情進展。
所以確診患者和疑似患者均應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僅系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問題中“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按照人社廳明電〔2020〕5號本應指因此“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并非指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
序號 患者性質 期限
1 確診 治療
2 疑似 治療
3 密切接觸者 醫學觀察
三、是否計入醫療期
(一)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
根據前述分析,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自其定性之日即進入治療期,所以其隔離治療期間應計入醫療期。否則也不存在“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的規定,只是規定的隔離期的工資待遇,是屬于《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別規定,與該期間屬于醫療期并不矛盾。
昨天省高院民一庭的會議紀要表述為“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醫療期,醫療期期限和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倍缜八觥秳趧硬筷P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所以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隔離治療期間應計入醫療期。
(二)密切接觸者
密切接觸者只是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并不涉及治療措施,其也不屬于因病治療期間或休息期間,所以經醫學觀察排除系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其醫學觀察期間不應計入醫療期。
但是如果經醫學觀察成為疑似病人或者確診患者的,是否計入醫療期呢?
根據上述分析,密切接觸者成為疑似病人或者確診患者后,即進入治療期,所以其隔離治療期間應該計入醫療期。同時筆者認為,前期醫學觀察期也應計入醫療期。
所以筆者認為,山東省人社廳《解讀公告》第22個問題的答案并不嚴謹,如果將三類人員的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均排除在醫療期外,特別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隔離治療期間排除在醫療期外,不利于企業復工復產,與人社部發〔2020〕8號“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也不相符。當然這只是筆者一家之言,相關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綜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