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0-2-29) / 已閱6730次
摘要:訴訟是講究法律規則的,有的時候即便有理也未必能取得案件的勝訴或是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結果。熟練的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則是當事人維權的必要條件,錯誤的選擇救濟途徑將帶來不可逆的結果。
關鍵詞:再審;執行異議之訴;原判決、裁定
一、案情簡介
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被告名下的房產后,第三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之規定提出異議被法院支持,法院遂作出了撤銷對房屋的保全的裁定。后原告不服,認為第三人和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是惡意避債的虛假交易行為,并依據此理由合向法院提出再審被駁回。此后,原告雖在借款糾紛中勝訴,但因被告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使得勝訴判決一直未得到執行。
二、本案法律適用的剖析
本案原告有充分證據、理由能夠證明被告和第三人之間的交易是惡意避債的情形,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請求是否錯誤呢?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再審申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到手的財產沒有了是原告及其代理人選擇錯誤的訴訟策略所致,沒有理解再審和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一)本案原告將撤銷保全的裁定誤認為是原判決、裁定
撤銷保全的裁定最后明確了各方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即《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撤銷保全的裁定是對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非終局性裁定,而原判決、裁定是指針對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二者并非同一事項。撤銷保全的裁定與原被告借貸糾紛的判決、裁定是無關的,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具有同一性。所以,無論是原告還是本案第三人,對撤銷保全裁定不服的都應當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二)本案第三人的權利屬于物權期待權
根據九民會議紀要之規定,物權期待權屬于能夠排除強制執行的其他合法權益。物權期待權是指因已符合部分權利取得之要件,而對未來取得完整所有權且依法律及當事人約定而受到保護的期待權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正是基于第三人的物權期待權規定的不得查封財產的情形。
(三)駁回原告再審申請裁定的說理及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原告不服該裁定,可以在該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中,就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的效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爭議事項由審判組織進行審理。原告向本院申請要求對解除保全的裁定再審,而本院作出此裁定時原告認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并不存在,故原告向本院申請要求依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無法律依據。
駁回再審申請和撤銷保全的裁定都已經明確了原告的救濟方式應當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駁回裁定的說理中已經明確“原告認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并不存在”。不存在即判決、裁定尚未作出,原被告民間借貸糾紛尚未審結,當然不存在原判決、裁定。
三、結語
失敗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失敗在何處。本案的原告是來找筆者洽談執行委托事項的,但至今仍認為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是法院的錯誤。當時沒有選擇合理的救濟途徑,原告當時的代理人是有責任的。這也給我們律師提了教訓,在處理類似案件的代理過程中務必熟練掌握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