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4-6-23) / 已閱8201次
醫院不該賠 病人不該死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
2004年4月27日《健康報》衛生與法欄目以“醫院該負什么責任”為題報道了一則讓人深思的案子。事情這樣的:2001年9月25日陜西人景某在廣州火車站因與人爭執被警察疑為精神異常送至廣州市精神病院,在該院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后景某被送至臨時收治“盲流”的廣州白云精神康復醫院(時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入院后,景某拒絕進食,經支持治療17天后景某死亡,經尸檢景某死因為“因饑餓而死”同時景某顱內發現拳頭大小的灰白色腫瘤。其后白云精神康復醫院被兩法院審判決承擔景某家人各類費用約10萬元。
對此事件及判決筆者用一句話形容為 醫院不該賠,病人不該死,,本案為的發生及不幸結局的原因都在醫療問題之外。
景某與醫院及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首先讓我們分析一下本案醫患關系的實質。
醫患之間的關系有兩種:合同關系或無因管理。醫患合同關系的建立是醫患雙方(或某代理人)自愿訂立合同,該合同的目的是解除痛苦搶救生命;醫患之間的另一種法律關系是無因管理,這種情形的發生是基于患者無行為能力或神志不清被其代理人之外的人(如大街上素不相識者)送到醫院,此時由于患者不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送病人到醫院的人又不是病人的代理人,醫患之間這種情況下的關系就是醫生履行職責救治病人,雙方沒有訂立合同,這時醫患雙方的關系在法律上叫無因管理。
本案中,醫患雙方的關系顯然不符合上述兩種關系的特點。事實上,此時醫院與患者根本沒有關系,本案直接建立法律關系的是患者景某與當地政府的。本案中景某到廣州白云精神康復醫院是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將其送至醫院,此時依慣例醫院無權拒絕收留病人,病人也非自愿,這種情況下醫院其實只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代理人或被授權的管理人,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或管理人行為的后果不由本人承擔而應由被代理人或授權人承擔,故本案醫院工作的結果應由當地政府部門承擔責任,醫院根本不應成為本案當事人。
讓醫院賠付不公平。
第二,從公平角度講醫院也不應承擔責任。公平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平等主體的民事關系講究權利義務相對應。剛才我們已分析醫院本不應成為本案當事人,退一步講,即使把醫院視為合同一方當事人,醫院也不應承擔責任。民事法律行為遵循等價有償原則 ,本案的醫院當時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病人收取相應的費用是其起碼的權利。綜觀整個事件的發展我們可能得出以下信息:醫院沒能收取一分錢的醫療費(是送景某來的部門沒給錢還是景某本人根本沒錢我們不得而知),景某死亡后醫院還支付了殯葬費,那么我們要問精神康復醫院的利益何在?在無償救助他人并代為墊支額外費用后醫院尚需賠付其家屬公平何在?本案醫院對景某的救護不能說十分到位,但我們不應脫離其身份——營利性醫療機構但無人付費、水平——區精神康復醫院和已采取的措施——鼻飼,從上述情況看,醫院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實施了救助,在這種情況下醫院已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就不應當再承擔責任。對此發達國家有很明確的規范,1998年美國加州首先實施《樂善好施法》以鼓勵醫師在急診或院外遇緊急情況救助病人,醫生這種情況救治病人除了故意傷害病人,該法豁免了在此情況下所發生的一切醫療過失。從這一立法本意我們可以看出,在特殊情況下我們不能太苛求醫生,否則醫務人員救治他人的積極性將會被進一步削弱最終受傷害的還是病人。由于本案精神康復醫院實施的是無償救治,從民法公平正義的角度,讓康復醫院承擔民事責任不公平。本案雖然死亡家屬得到了賠償但從實體正義的角度,本判決沒有實現社會的正義。
病人不應當死亡
第三,本案景某的死亡是有可能避免的
如果政府職能部門不收容景某;如果政府職能部門及時與景某家人取得聯系;如果景某留在廣州精神病醫院進一步治療;如果白云區精神康復醫院的治療條件再好一點(給病人用代價高昂的靜脈高營養而不考慮誰來埋單);
如果做到以上幾點景某的死亡很有可能被避免。
主要不是醫生的問題
最后如果我們要檢討本案的話,我們應當得出以下結論:本案的責任人完全在醫療之外,套用《南方周末》2004年4月29日第十一版一篇文章的標題叫《主要不是醫生的問題》。
本文中我不想檢討收容審查制度的弊端,該制度已在我國被廢止,這充分說明了該制度本身的問題太多。在這里我想說的是,廣州白云精神康復醫院根本沒有能力給景某使用代價高昂的靜脈高營養,該院稱醫當時已經舉步維艱,不考慮費用負擔為病人墊支巨額靜脈高營養的費用根本不是該院所能承受得起的。此言不假!
據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的調整顯示,我國精神病醫院政府財政補貼嚴重不足,2001年國家對全國精神病院的財政補助總額為8.5億元,僅占財政對醫療衛生事業拔款總額的2.3%,而我國目前精神病病患者及有情緒、行為障礙的人數達數千萬人,財政拔款與病人數目的極大反差使全國大多數精神病院舉步維艱,醫院低水平負債運營,很多醫院的建筑是上世紀50-60年代建成,其設備更新更是無從談起,山西省精神病院直到2002年還在手工計數血細胞數,精神病病院的困境可見一斑!
在這種極度艱難的情況下精神病醫院長期負載著收治社會上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精神病人,大量醫療欠費不能收回,醫院為此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使精神病院雪上加霜。
因此,我認為很多醫療糾紛的產生有很多醫療之外的原因,本案中讓廣州白云精神康復醫院不考慮費用使用代價高昂的靜脈高營養是不現實的;醫院在沒有收一分錢并代為墊支了殯葬費后再讓其賠償10萬余元,表面看來受傷害者得到了賠償,社會的正義得以實現,事實上這樣的判決是不公平的,因為公平正義等償有價的法律原則沒能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