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3-13) / 已閱14257次
7. 陳桂芝與吉林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吉林麥達斯輕合金有限公司、李徽民間借貸糾紛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民終207號民事判決書,2019年5月13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付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根據前述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停止計息。保證合同系從合同,保證人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非保證人自己的債務,因此保證責任具有從屬性。在主債務因破產程序已經停止計息的情況下,保證人承擔的債務范圍當然不能超過主債務范圍,主債務的利息在破產受理后已經明確不再清償,已不屬于全部債務的范圍,作為從債務的保證責任的利息也應當消滅,故保證人對債務人破產受理后停止計算的利息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三、結語
關于主債務人破產后,主債權停止計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證人的問題,從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可知,“同案不同判”現象比較嚴重,有損司法權威,亟待統一裁判思路。
筆者認為,支持 “主債權停止計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證人” 觀點的理由較為充分,且被越來越多的高級人民法院所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6063號民事裁定對相關理由所作的詳細闡述頗具參考意義。支持 “主債權停止計息的效力及于保證人”觀點的唯一理由為“保證責任具有從屬性”,但是這種論斷過于武斷,保證債務的從屬性并非絕對不可突破,獨立擔保就是一大例證。
【作者簡介】
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二級律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無錫市律師協會評為無錫市優秀專業律師(公司法類),2017年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被無錫市司法局、共青團無錫市委員會、無錫市律師協會授予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入選江蘇省律師協會PPP律師人才庫(2018)和江蘇省財政廳PPP專家庫(2019)。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