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子娟 ]——(2020-3-16) / 已閱9179次
直播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
劉子娟 南昌大學法學院
摘要:移動互聯網技術不斷進步,我國網絡直播平臺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利益沖突與法律糾紛。基于網絡社會的特殊性,要求作為服務提供者和經營者的網絡直播平臺履行一定的管理義務,以保障權利和維護利益,是打造良好網絡環境的應有之意。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直播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及其邊界,以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
關鍵詞:直播平臺、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被要求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網絡空間下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義務內容有別于傳統實體空間下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囿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我們不能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實體空間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網絡空間條件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所采取的措施首先應符合網絡空間的自身特點,其次應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能力范圍內,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一般應僅包含審核、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網絡平臺安全保障義務應類型化、區別化、適當化。我們所熟知的網絡平臺種類繁多,有交易平臺、旅游平臺、社交平臺等。不同類型的網絡平臺運營方式不一、義務承受能力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也應當有所區別。直播平臺是指基于互聯網、通信技術, 通過固定或移動的媒介將直播信息實時傳播, 主播可開設直播間, 觀眾進直播間觀看, 由網頁直播平臺、后端管理系統、直播客戶共同構成的媒體平臺。相較于其他網絡平臺,直播平臺有其明顯的特殊性:即時性和隨意性,即傳播是實時的且直播內容由主播自行決定。由于直播的特性,平臺提供者較難進行事前監管,且客觀上不可能對所有用戶進行即時監管或全程實時監控,難以進行現實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適當、合理,不可苛以重責,否則只會適得其反,阻礙平臺的經營發展。綜上,直播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只能限定為事前提醒、提供救濟保護機制、事后采取必要措施三個方面。
直播平臺三大安全保障義務
1、事前提醒義務
雖然直播平臺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無法預見可能被侵權的內容或者侵權人可能會采取的侵權方式,但是平臺應盡到提示、警告的義務。平臺應當在《直播合作協議》、《用戶服務協議》或者類似文件中明確提示平臺用戶須尊重他人權利并告知涉嫌侵權的法律責任,防止用戶因為不知情或者故意鉆空子侵犯他人權利,以起到一定的防控作用,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2、提供權利保護機制的義務
“通知——刪除”規則是《侵權責任法》中規制網絡侵權的重要規則,踐行此規則的前提就是有通知渠道,確保權利人在被侵權后可以獲得權利救濟。直播平臺不能實時監管和控制直播內容,不知道侵權事實無可厚非,但是當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需要尋求救濟而平臺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機制則另當別論。若無投訴功能,則不能算盡到了事前管理責任,對于侵權損害平臺難辭其咎。
3、事后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
得到通知或自行發現侵權事實后,直播平臺應當做出處理,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兩種方式。對于包含侵權內容的轉播頻道或者存留視頻,直播平臺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對于侵犯他人權利的主播采取封停賬戶的處置措施,以防再次侵權。
侵權責任的分配方式
有觀點認為直播平臺用戶侵權,合理的責任分配方式應為:直播平臺對外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再向侵權者追償。這樣的方式看似合理,既保障被侵權人利益,又節約救濟成本,但其實這對直播平臺不公平,十分不利于平臺自身發展。巨額賠償款項由平臺墊付會導致較大的資金壓力,阻礙經營融資;平臺與用戶之間存在合作關系,責任劃分協商如若沖突易破壞合作關系,對內部運營造成不利后果;平臺是經營者,用戶易推卸責任,不向直播平臺償付而讓平臺無故受損……因此,平臺承擔責任與用戶承擔責任不可混為一談,對于應擔負的責任當分開處理。
1、平臺不承擔責任
直播平臺在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履行了上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無需對侵權事實承擔責任。在王彤宇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 詳見(2018)京0108民初22765號裁判文書]中,法院認為快手公司在起訴前既不明知、也不應知快手APP中存在侵權內容,起訴后亦及時屏蔽了涉案視頻和音頻,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只判快手用戶吉約勇勇承擔侵權責任。又如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詳見(2017)京73民終2037號裁判文書]當中,華多公司主觀上事前并無過錯,客觀上事后采取了補救措施,不應當認定侵權事實的發生可歸責于華多公司。
2、平臺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因直播平臺未能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或者有侵權的主觀惡意而導致侵權的發生,則平臺需與用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高方雄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詳見(2018)瓊02民終822號裁判文書]中,快手號為SSS388888888的用戶在快手APP上發布的信息中披露了高方雄的姓名,并配有高方雄的照片且未對其他面部特征及面部以外的重要可識別身體部位進行打馬賽克等方式的技術處理,侵犯了高方雄的隱私權。而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事前提示義務;快手號為SSS388888888的用戶專門發布違法案件信息,快手公司并未對可能發布涉及未成年人違法案件信息的該類用戶采取任何審核措施,未履行審核義務、事后監管義務,應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3、平臺承擔補充責任
在直播平臺沒有侵權的主觀惡意,并且未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很小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主要原因在于權利人本身,平臺只需承擔補充責任。如網紅墜樓案[ 詳見(2019)京04民終139號裁判文書],被告訴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二者并非具有直接且決定性的因果關系。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信息存儲服務的行為,并不會直接導致吳永寧的死亡,其只是一個誘導性因素,且吳永寧拍攝危險動作視頻意外墜亡也并不是必然發生的事件。吳永寧拍攝、上傳相關危險動作視頻均系其自愿行為,其自身的冒險活動才是導致其墜亡的最主要原因。所以,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三萬元賠償的補充責任。
直播平臺是近年來興起且不斷發展壯大的網絡平臺,保護網絡環境、保障網絡安全是其必須擔負的責任。要求直播平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同時,我們還應明確義務邊界及違反后果,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作用、維護民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