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應國 ]——(2020-3-26) / 已閱8617次
共同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概念之探討
陜西(豐東)合肥律師事務所
張應國
聯系電話:15829725959
法律概念是法律體系中最為基本的元素。嚴謹的概括、抽象、建構出法律概念,合理的對法律概念進行分類,將法律概念的法律屬性與其常識性理解的語義、相對應的事物或行為模式契合的越嚴密,使法律概念本身、法律概念之間、法律概念與法律條文以及整個法律體系之間邏輯更加嚴密,這有助于人們正確的理解和適用法律。
本文探討的共同責任、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這三個法律概念,其中《民法總則》出現了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多次出現連帶責任這一概念。與共同責任概念相關的如共同償還債務、共有人共同負擔管理費用在《婚姻法》《物權法》中有體現。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共同責任這一法律概念,在《民法總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民事活動領域、司法實踐中包括最高院司法判決中也常有使用。
在這三個法律概念中,尤其是共同責任的適用以及共同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分問題經常出現爭議,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對這三個概念之間進行合理的建構、區分和分類。
目前,對這三個法律概念常見的分類觀點是根據承擔責任主體是一人還是多人為標準,劃分為單一責任和共同責任,將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劃分為共同責任的子分類。
由于上述建構和分類標準過于簡單,沒有建構或賦予共同責任實質意義上的法律屬性,從而使共同責任不具備與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進行區分的法律屬性,但由于民事活動和司法實踐的復雜性,客觀上需要共同責任這一法律概念具備實質的法律屬性。
現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進行說明。
A與債務人B和債權人C約定,A以債務人身份加入到B、C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A愿意與B共同償還債權人C的全部欠款。
C根據約定,訴訟要求A和B共同償還其全部欠款。
庭審時法官是否有職責向C釋明,其應當具體明確是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法官如釋明,C是否有依據要求A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
如法院判決A、B共同償還C的欠款。執行時,能否對A或B單獨執行?A在被執行時支付了欠款總額的1%,是否完成了共同償還責任?
我國的《物權法》第98條關于共有物管理費用共同負擔的規定以及《婚姻法》第41條關于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規定,與此案例所涉情形相似。這里的“共同償還”和“共同負擔”屬于共同責任范疇,但此處的共同責任能否直接理解為連帶責任?若否,其是否具備區別于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法律屬性?《民法總則》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根據此條規定,結合以上案例以及《物權法》《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可見,建構共同責任法律屬性的必要性,從而使之區別于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以便立法表達和司法適用。
如何建構這三個法律概念,使其所包含法律屬性進而能對三者加以合理區分和分類,使其與各自對應事物或行為模式相契合、與常識性理解的語義相契合、與現行法律體系相契合,易于理解和適用,為此,本文試做以下探討。
根據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一人還是多人為標準,可建構單人責任和多人責任。
多人責任可根據每個責任人向權利人按份額承擔責任還是承擔整體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為標準,劃分為按份責任和共同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如存在部分責任人不是該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此種類型的共同責任是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是共同責任進一步推演得出。
按份責任,每個責任人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
共同責任,每個責任人都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整體應承擔的全部責任;
連帶責任,每個責任人都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整體應承擔的全部責任,但部分責任人不是該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共同責任
“共同”是個屬性詞,通常的語義理解是“屬于大家的”,具有整體性的意思;從法律屬性上來說,這個“大家”所含的個體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個體都具備獨立的責任能力,因此,在其常識性理解的語義基礎上,建構個體承擔“大家”應承擔的責任,就賦予共同責任特有的法律屬性,使其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意義。以前的建構和分類,實際沒有賦予共同責任實質意義上的法律屬性。
《婚姻法》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此處的共同償還,根據以上的概念建構可知,夫妻雙方不僅要以共同財產償還,且任任何一方均有義務以個人財產對債權人償還全部債務!痘橐龇ā反颂幰幎ǖ男袨槟J降姆珊蠊麑俦疚奶接懙墓餐熑畏懂。
《侵權責任法》第8條關于共同侵權產生連帶責任的規定,筆者認為,此處的連帶責任,表述為共同責任更易于理解和適用。
《物權法》第98條關于共有物管理費用共同負擔的規定以及第102條關于共有財產產生共同債務的規定與上述道理相同。
當然,前述案例的債務加入行為,根據上述理論建構和劃分,就不會導致前述的爭議或認識上的困擾。
另外,實踐中,有觀點將分公司名下的債務認定為分公司和總公司的共同債務或共同責任,甚至有司法判例將分公司作為判決項下的責任主體與總公司共同承擔責任。雖然法律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備獨立人格以及其與總公司之間的包含關系,因此,此種共同債務或共同責任觀點,缺乏法律主體或獨立人格之前提。分公司名下的債務的責任主體是總公司,分公司作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不能當然認定其是實體法上的責任主體。
連帶責任
“連帶”的通常理解的語義是互相關聯、牽連、附帶,隱含著主、被動之分。在我國的現行法規中,如《侵權責任法》《擔保法》等法律條文規定的產生連帶責任的行為模式,基本上也隱含著主、被動之分。本文中連帶責任的建構和劃分,使其與常識性理解的語義、法律條文中相對應的事物或行為模式更加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