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4-6-23) / 已閱16022次
企業改制職工集資款何去何從
劉京柱
在當前方興未艾的企業改制過程中,如何妥善處理企業職工集資款的問題,不僅關乎企業改制工作能否順利進行,而且也因直接聯系著職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甚至出現職工集體上訪、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局面。那么,在當前的企業改制中職工集資該何去何從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法院審判實踐,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不能強迫職工將集資款轉為股本金。按照勞動部有關通知要求,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按照國家體改委《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家有關企業改革的精神,實施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在職工投資入股方面,鼓勵職工在自愿的基礎上人人投資入股,允許少數職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當然也不得強行將職工集資款轉為職工入股資金,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降低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硬性安排下崗,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否則,對因強制將職工集資款入股問題影響勞動合同履行引起勞動爭議的,應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二是在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企業不得未經與勞動者協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擅自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把解除勞動關系作為強制職工入股(集資轉入股)的手段。對職工集資款轉入股、集體變更或解除勞動關系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系重大問題,要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職工同意將集資轉入股的,企業可以商同職工代表大會成立職工持股會,集中統一行使股東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集資款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如果是職工以“勞動保證金”、“風險抵押金”名義交納的集資,則具有保證勞動合同履行的性質,只要職工沒有違反法定的或勞動合同依法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企業破產時職工可以行使取回權,通過清算組取回勞動保證金、風險抵押金;如果職工集資是作為開辦企業的一項資金來源,即職工集資款已成為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組成部分的,則集資辦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其財產須先清償企業的債務,如有剩余,才能退還集資款;對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非試點城市的企業及試點城市中非國有工業企業破產案件中職工集資款的處理,不得適用這一規定;對既約定還本付息,又約定定期分紅的集資,因職工享受了作為股東分取紅利的權利,應作為股權處理,不得優先償還。約定按企業的實際盈利情況定期分紅,職工承擔集資風險的集資是標準意義上的股權,集資人只有在破產財產滿足了所有破產債權后,才能對剩余財產要求按比例分配;約定還本付息的集資,不是股權而是債權,應作為普通債權進行處理。
四、對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的合法形式,收取集資或“贊助款”作為職工入廠的條件,甚至有的還規定如果職工違反合同,則廠方有權沒收集資款,這類合同也即通常所說的“霸王合同”,應認定為違背職工真實意思的無效合同,職工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廠方歸還。
前幾年,由于受國家金融宏觀調控的加強和企業流動資金短缺制約生產經營的影響,企業集資行為曾經一度如火如荼,其潛在的信用風險已漸露端倪,如不盡快予以整頓、規范,后果不堪設想。這決非危言聳聽!試想,下崗職工辛辛苦苦積攢下的工資性收入為振興、挽救企業交納給企業作為集資,如果屆時無法收回,將直接影響到生活,往往造成集體上訪、企業經營停頓的后果。從某種意義上講,規范集資行為,嚴格集資管理已是刻不容緩。為此,筆者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統一的社會集資管理辦法,明確集資的種類、性質、期限、方式、利率及用途等,具體規定申請集資單位的資格,并規定擬申請集資單位須提供資產負債表以及集資用途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接受評估機構的審查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逐步將社會集資納入正常的軌道,消除強制性、隨意性,避免盲目性和信用風險的發生。各級勞動行政、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加強對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履行勞動合同以及企業集資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一些企業存在的因職工未入股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行為,勞動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另外,建議立法機關進一步修訂、完善《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企業集資爭議是否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法院司法救濟的范圍等,以便將企業集資行為納入法治軌道,減少行政干預,使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簡便、及時、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