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20-4-22) / 已閱9575次
10.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條),主體只能是單位,即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采取雙罰制。
11.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第337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12.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單位犯罪(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溯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釆礦罪;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3條-第34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第38條-第345條僅規定了自然人犯罪,第346條集中規定了單位犯前幾條罪的情形。
1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14.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15.非法提供麻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主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16.制作、復徹、出版、販賣、傳播淫秒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3條-第366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第363-第365條僅規定了自然人犯罪,第366條集中規定了單位犯前幾條罪的情形。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3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非,涉及4個罪名)
1.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2.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第375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3.成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主體為單位,實行雙罰制。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4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5個罪名)
1.單位受賄罪(第378條),主體只能是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行雙罰制。
2.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3.單位行賄罪(第393條),主體只能是單位;實行雙罰制。
4.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主體只能是單位,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都單罰直接負責的主管入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九章 瀆職罪(沒有);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沒有)。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的條文眾多,涉及罪名也非常多,除第九章職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以外,其他各章中均規定了單位犯罪。其中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單位犯罪最多,該章中的罪名絕大多數都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情形。其次是第六章妨害汁會秩序管理罪,其中約有三分之一的里名規定了單位犯罪。單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中,絕大多數是自然人、單位均可構成犯罪,只有極少數是只有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如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單位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沒財物罪等。我國用法對白然人,單位均可犯之罪,先規定自然人犯罪的情形,再規定單位犯此種罪的處罰原則,有的是在同一個條文中規定,有的是先規定自然人犯罪,后在一個條義中集中規定單位犯前幾條規定罪名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單位犯罪及評價
1.幫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6條)原條文僅規定了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構成資助恐怖活動罪。但是,實踐中幫助恐怖活動的行為不僅限于此,《刑法修正案(九)》從兩個方面進行了擴展,一是資助的范圍上,不僅限于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增加規定了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情形;二是幫助行為不僅限于資助,還包括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因此,該條犯罪的罪名也由資助恐佈活動罪擴大到了幫助恐怖活動罪。這種修改擴大了打擊恐怖主義的范圍,回應了實踐需求。
就單位犯罪而言,修正前的條文已經規定了單位犯此款罪的情形,此次修改僅是由于對自然人犯罪范圍的擴展附帶著擴展了單位犯罪的范圍。
2.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刑法修正案(九)》第9條)本條修改主要是刪除了死刑的規定,是木次修改減少死刑罪名中的一個,對于死刑方面的修改,在死刑專題中專門論述。關于單位犯罪,由于對單位犯本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因此,本條修改之前,單位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有適用死刑的可能,而此次修改,刪除了死刑規定,對單位犯本條之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處無期徒刑。
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刑法修正案(九)第10條)本條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規定,在罰金專題中專門論述。關于單位犯罪,由于對單位犯本罪中直按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因此,本條修改之前,對單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較大的,只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并處罰金,而此次修改,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規定,對單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判處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時,可以并處罰金。
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17條)本條修改主要是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由特殊主體擴大到一般主體,特殊主體犯罪的從重處罰,擴大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對象范圍,在專題五強化人權保障加強公民權利保護中專門論述。關于單位犯罪,由于對單位犯本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因此,本條對犯罪主體的擴大和犯罪對象的擴大同樣適用于單位犯罪。修改后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對象是所有的公民個人信息,無論獲得的途徑是什么。
5.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第26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的內容是新增加的犯罪,針對的是“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情況。同時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情形。近年來,不斷曝出養老院虐待老人,保姆虐待其看護的老人、嬰兒,幼幾園虐待幼兒等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將其納入犯罪范圍,回應了實踐需求。就單位犯罪而言,此條拓展了單位犯罪適用的罪名。虐待罪僅適用于家庭成員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單位犯罪的可能,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適用于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情形,實踐中很多是發生在負有看護、,監護職責的機構中,如養老院,因此,存在單位犯罪的可能,故,規定了單位犯前款罪的情形。
單位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犯罪主體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集體決定或由有決定權的人決定實施虐待行為,明知這一行為會對被監護、看護的人造成肉體和精神上的損害,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該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贅述。
6.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3條、《刑法修正案(九)》第24條)
(1)犯罪對象修改,原條文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現修改為“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表述更為科學。(2)增加規定了“罰金刑”,原條文未規定罰金刑,新條文增加了“并處或者單罰金”,并在增加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內也規定了并處罰金。(3)修改了法定刑。增加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定。(4)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就單位犯罪而言,此條拓展了單位犯罪適用的罪名,將原本僅規定了自然人犯罪的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納入單位犯罪范圍之內。由于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器材用途特殊,會對社會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影響,因此,國家對此一直嚴格控制。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科技公司非法生產這類器材,并以高于成本價幾倍的價格銷售。由于存在暴利,加之電子技術的普及和提高,越來越多的科技公司加入這一非法生產、銷售行列,有必要對這類公司進行打擊。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加了單位犯此罪的情況。單位犯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是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單位明知道自己是在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仍然生產、銷售,且希望該行為的發生。該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贅述。
7.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第285條、《刑法修正案(九)》第26條)此條專門增加了單位犯罪,將原僅限于自然人犯罪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納入了單位犯罪的范疇。隨著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人類社會的運轉越來越依賴于計算機,而與此同時,與計算機相關的犯罪也日益高發,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相關的非法獲取信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相關的程序、工具等行為已經成為危害社會的重要犯罪行為,相應地為謀取不當利益或其他目的,單位從事上述犯罪行為的悄況也日益增多,原條文中未規定單位犯罪,則即使單位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也不能認定單位犯罪,這與司法實踐的需求不符。《刑法修正案(九)》根據時代發展的需要,專門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回應了實踐需求。單位犯這三個罪的主體均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均是故意,即行為單位明知自己的行為構成相應的犯罪,會造成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該危害后果的發生。這三個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贅述。
8.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刑法修正案(九)》第27條)與《刑法修正案(九)》第26條相似,此條修改專門增加了單位犯罪,將原僅限于自然人犯罪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納入單位犯罪范疇。單位犯該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也與其同,不再贅述。
9.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第28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28條)本條是新增條款,新增了罪名,將特定主體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納入犯罪,同時規定了單位犯罪。這也是順應網絡犯罪高發的新態勢而增加規定的,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監管義務。就單位犯罪而言,擴大了單位犯罪的適用范圍,新增了單位犯罪的罪名。單位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是提供網絡服務的單位。方面是故意,即行為單位明知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和不按監管部門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單位犯該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贅述。
10.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287條之一、《刑法修i案(九)》第29條)與《刑法修正案(九)第28條相似,本條是新增條款,新增了罪名,將某些利用網絡作為手段為犯罪行為做準備的行為單獨入罪,同時規定了單位犯罪,擴大了單位犯罪的適用范圍,新增了單位犯罪的罪名。該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單位明知道自己設立網站、通訊群組是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或明知發布信息是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單位犯該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贅述。
1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第287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29條)與《刑法修正案(九)》第28條相似,本條是新增條款,新增了罪名,將某些利用網絡作為手段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單獨入罪,同時規定了單位犯罪,擴大了單位犯罪的適用范圍,新增了單位犯罪的罪名。該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單位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單位犯此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贅述。
12.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條、《刑法修正案(九)》第30條)本條修改主要有:刪除了“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規定,實質上刪除了行政處罰前置的要求;將結果犯修改為行為犯,原規定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現規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區分了量刑檔次,即“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量刑檔次。對于單位犯罪而言,由于單位犯此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故上述修改同樣適用于單位犯罪。
13.虛假訴訟罪(第307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35條)本條是新增條,新增名,將假訴單獨入,同時規定了犯罪。擴大了單位犯罪的適用范圍,新增了單位犯罪的罪名。單位犯此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單位虛假訴訟時心理狀態是明知。單位犯該罪的客體和名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贅述。
14.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第3款、《法修正案(九)》第36條)本條是新增條文,新增罪名,將公開披露、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的行為納入刑法規范,同時規定了單位犯罪。近幾年,不少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尚未審結的情況下就將案件情況在網絡上發布、炒作,從而達到給審判人員施壓的目的。這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同時也備受爭議。《刑法修正案(九)》對此進了回應,嚴格限定了范圍,主體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的內容僅限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以期對部分法律工作者利用網絡非法炒作案件的行為有所遏制。在這種炒作過程中,許多媒體、網站為博得關注度,大肆宣揚、傳播上述信息,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將“公開披露、報道”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入刑,并單獨成罪,以期規范媒體、網站的相關行為。由于公開披露、報道上述信息的行為多涉及單位行為,故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情形。此條對單位犯罪的規定擴大了單位犯罪適用的罪名。單位犯此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單位明知該信息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如果公開披露、報道會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的審判秩序及當事入涉案信息的安全。客觀方面是公開披露、報道上述信息的行為。
15.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刑法修正案(九)》第39條)此條修改僅涉及兩處,一是修改了法定刑,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的量刑檔次,加重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刑,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最高刑由三年提高到了七年。這是對實踐中執行難問題的回應,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并加強司法權威。二是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單位進行罰金的判決比皆是,然而單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之前并未納入刑法規范,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無法對單位拒不執行的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僅可根據司法解釋,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此次修改,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回應了司法實踐的需求,使刑法規定更加完善。此條文對單位犯罪的規定,擴大了單位犯罪適用的罪名。單位犯此罪的主體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主觀方面為故意,即單位明知有執行判決、裁定的義務而不執行。單位犯此罪的容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客觀方面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6.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刑法修正案(九)》第41條)
本條是對原條文修改而成的,修改之處主要包括:犯罪行為范圍擴大,原條文僅規范走私制毒物品和非法買賣制度物品行為,新條文增加了非法生產、運輸行為;量刑檔次修改,將原條文“數量大的”量刑檔次,區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增加了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對于單位犯罪而言,由于單位犯本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故上述修改也適用于單位犯罪。
17.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第39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46條)。近年來,我國加大了懲治腐敗行為的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也根據新情況作出了相應的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加大了對行賄的處罰力度。中國社會是一個人情社會,不光向國家工作人員本人行賄能夠達到其非法目的,很多時候行購人是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或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行賄,從而間接達到行賄的目的。這種行賄行為與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具有同樣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應當納入刑罰處罰的范圍。同時,在經濟往來中,許多單位為達到非法目的,采用向對國家工作人員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從而間接達到行賄的目的,對于這種行為,也應當進行規制。因此,本條將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行為入罪,同時還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情形,擴大了單位犯罪的適用罪名。
單位犯此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主觀方面是故意,且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單位犯此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與自然人犯罪無異,不再贊述。
18.對單位行贈罪(第391條、《刑法修正案(九)》第47條),本條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規定,在罰金專題中專門論述。關于單位犯罪,由于對單位犯本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因此,本條修改之前,對單位犯“對單位行賄罪”,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并處罰金,而此次修改,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規定,對單位犯“對單位行賄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入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判處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時,可以并處罰金。
19.單位行賄罪(第393條、《刑法修正案(九)》第49條,此條的修改僅是增加了罰金刑,將在罰金刑專題里進行詳細的分析。但是,本條是單位行賄罪,是刑法中少有的專門規定單位犯罪的條文,故也將其收入本專題。如上條所分析,我國加大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本條就是體現之一,原條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僅規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此次修改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規定,一方面加重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也是此次修改重視罰金刑的體現之一。
該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均可構成此罪,自然人不能構成此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刑法修正案(九)》對單位犯罪的修改有如下特點
(1)《刑法修正案(九)》共52條,其中,涉及單位犯罪的條文有18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5條、第36條、第39條、第41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所占比例非常高。(2)這18條中,《刑法修正案(九)》僅是對自然人犯罪進行修改,同時單位犯罪因比照自然人犯罪而有所修改的有8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7條、第30條,第4條、第47條、第49條)。新增罪名,其中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有6條(第19條、第28條、第29條、第35條、第3條,第46條),涉及7個罪名,分別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啡:幫助信息網終犯罪活動罪;虛假訴訟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3)原條文僅規定了自然人犯罪,《法修正案(九)》專門增加了單位犯罪條款的有4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9條),涉及罪名6個,分別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綜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單位犯罪適用的罪名,擴大了單位犯罪的適用范圍。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并不斷擴大單位犯罪的范圍,具有重要的意義:(1)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單位是我國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規范單位的活動,懲治違法犯罪,對于維護經濟市場的穩定有序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最初在刑法中規定單位犯罪,也是回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懲治違法犯罪的單位,維持經濟社會秩序。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最多的章節是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從此也可見一斑。《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單位犯罪的范圍,對于進一步規范單位活動、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2)順應國際社會趨勢。世界上最早確立單位犯罪的是英美法系國家,其單位犯罪的范圍比較寬泛,除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以外,法人均可犯。傳統的大陸法系堅特社團不能犯罪的觀點,如意大利,認為刑事責任為自然人責任。法國原本也未規定單位犯罪。但是,19世紀末開始,大陸法系國家開始認同法人犯罪,有的國家,如日本,雖未規定法人犯罪,但是在行政法等領域中有用罰金懲治法人的規范。最值得一提的,是法國194年刑法典全面規定了單位犯罪,開了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典規定單位犯罪的先河。我國在20世紀80的年代以前,也不認同單位犯罪。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懲治單位違法犯罪行為的需求增長,學界對單位犯罪的討論目益激烈,最終在1997年法典中正式規定了單位犯罪。這與國際社會關于犯罪態度的趨勢是一致的,順應了國際趨勢。(3)為司法實踐中追究單位犯罪責任提供依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單位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多,但是我國刑法采取了分則逐條規定的方式,分則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不能定單位犯罪。但是,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符合單位犯罪特征,但是刑法未規定單位犯罪的情況。如在單位組織盜竊問題上,我國刑法未規定單位盜竊罪,但是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單位組織盜竊的現象,對于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應以盜竊罪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責任。盡管這種解釋為個案提供了解決方法,然而,卻不能將這種解釋類推到其他所有案件。且這種解釋僅為權宜之計,是在法律沒有規定單位犯罪的情況下的一種暫時性的做法,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單位犯法律未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情況,還是應當通過立法來解決。《刑法修正案(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對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單位犯罪問題增加規定了單位犯罪,為司法實踐中追究單位的犯罪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4)回應社會發展新情況,解決司法實踐需求。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如反恐需求的日益高漲、信息網絡犯罪的高發,刑法要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就要不斷地更新,回應社會新情況。單位犯罪情況亦然,如針對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了信息網絡相關的犯罪,并規定了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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