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20-4-22) / 已閱9225次
公司企業老板必讀
刑法關于公司企業等單位規定的一百四十八個犯罪問題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刑法總則中有兩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分則有74個條文規定單位犯罪,涉及罪名148個。
一、單位犯罪的立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出于打擊單位走私、投機倒把等活動的現實需要,在總結查辦各類案件經驗的基礎上,立法和司法機關開始陸續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懲處單位犯罪的規定。如:1985年7月8日“兩高”《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規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行賄、受賄、投機倒把、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在刑事立法中最早正式規定單位犯罪的是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入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此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及《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次在專門刑事法律里承認了單位犯罪。
根據我國學者的保守統計,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單行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的罪名已達到49個之多,幾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因此,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首次在我國的刑法典中規定了單位犯罪。隨后,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一系列有關單位犯罪認定的細節問題,“兩高”以批復、解釋、會議紀要等形式對單位犯罪認定的一些細節問題進行了解釋,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間題的批復》、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寶關于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由于1997年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較為概括,并且采取分則直接規定為單位犯罪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規定方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從犯罪構成上看屬于單位犯罪,但是我國刑法分則未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情況,例如關于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的情況,盡管從犯罪構成上看,屬于單位集體決定、反映單位意志,且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但是,刑法分則未在盜竊罪中規定單位犯罪,此種情況就不能定單位盜竊罪,2002年、2013年高檢或高檢與高法聯合發布了兩個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進行解釋,采取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的做法。盡管司法解釋的出臺為個案的審判提供了依據,但是,在法律未修改的情況下,不能以此類推及于其他犯罪。因此,歷次刑法修正案除《刑法修正(二)》和《刑法修正案(五)》之外,增加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新罪名。
二、《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刑法總則有兩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分則有74個條文規定單位犯罪,涉及罪名148個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大幅度地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以解決實踐需求。如對于某些原本僅規定自然人犯罪的罪名專門增加規定了單位犯罪;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現階段出現了網絡犯罪激增、反恐形勢日趨嚴峻等新情況。《刑法修正案(九)》針對這些新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新的罪名,調整了一部分已有罪名的罪狀,并結合這些犯罪中單位犯罪高發的情況,也同時規定了單位犯罪的處罰,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單位犯罪的規定,加強了對單位犯罪的打擊力度。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前的單位犯罪一覽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我國刑法總則中有兩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分則有74個條文規定單位犯罪,涉及罪名148個。具體來說,刑法總則第30條規定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即公司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分則中涉及的條文和罪名較多,具體統計如下: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1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1個罪名);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主體是境內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單罰直接責任人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8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10個罪名)
1.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主體是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雙罰制。
5.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6.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135條),主體只能是單位,但是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7.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主體只能是單位,但是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9.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主休只能是單位,但是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0.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主體只能是單位,但是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39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88個罪名)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0條一第148條、第150條,其中,第140條-第148條規定了自然人犯罪,第150條總括性地規定了單位犯前幾條罪的情況),主體都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2.走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1條、第152條、第153條),主體足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部分犯罪(其中“虛報注冊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主體是公司、企業,單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158條-第162條、第164條)。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單位犯罪(其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仂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獰。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違法發放貸款;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騸購外匯罪;洗錢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逃匯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實行雙罰制。“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單罰直按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員)(第174-第182條、第185-第191條)。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中絕大多數犯非都存在單位犯罪的情況,共有16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22個罪名,但是立法上沒有采用一個條文統一規定的形式,本節涉及的罪名較多,有的條文中一個條文規定了幾個罪名,其中有的罪名存在單位犯罪的情形,有的罪名只有自然人犯罪,所以無法用一個條文統一規定單位犯罪,而是在每一個條文或者罪名后面單列一款,規定單位犯罪的情形。
5.金融詳騙罪中的單位犯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第192條、第194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0條),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其中第192條、第194條、第195條、第198條只規定了自然人犯罪的情形,第200條集中規定了單位犯前幾條罪的情況。
6.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單位犯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例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第201條、第203條-第211),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
7.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單位犯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3條-第220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其中第213條-第219條僅規定了自然人犯罪,第220條集中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情形。
8.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單位犯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實土地使用權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逃避商檢罪)(第221條-第1231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其中,第221條-第230條僅規定了自然人犯罪,第231條集中規定了單位犯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2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4個罪名)
1.強迫勞動罪(第244條),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
2.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第244條之一),主體是單位,單罰直接責任人員。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1個罪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276條之一),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6個條文規定了單位犯罪,涉及35個罪名)
1.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281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2.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288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包括單位;雙罰制。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4.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5。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5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6.倒賣文物罪(第326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7.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27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雙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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