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zhi1234 ]——(2020-5-10) / 已閱5876次
這樣的題目可以抽象到讓人無法理解。好吧,我們看一個實例。
以員額制為例,某院的具體情況是想入額的人多,額少。必然是很多人入不了額。那么,我們想想,入額的“決定權”在哪兒?“這種權力”是怎么決定你入還是不入額的?
第一、你專業優秀,或者非常優秀;第二、你工作經驗豐富,或者有與審判崗位完全匹配的工作經驗;第三、你是員額制前法院公開招錄的法官;第四、在入額的幾個候選人中你還是碩士研究生;等等。
那么,經過所在法院遴選投票后,你入額了嗎?沒有。試問脫穎而出的,是在上述幾個方面比你優秀的嗎?也不是。那為什么呢?
不入額就不能辦案,倘若不能辦案,縱使你手持司法資格A證,通過了法院招錄法官的公務員考試,入職后已經任命為審判員,這一切過程和努力都是零,你還是走不上審判崗位,實現不了你的夢想或追求。其次,入額以后可以漲工資,這個物質利益也還可以不說?傊腩~當然是重要的人生機遇或機會。那么,這個機會給誰怎么給,能否做到對需要它的人公平公正的給?假使另一個人無論是專業知識還是業務能力乃至廉潔操守都比不上你,但是得票卻比你多,機會給了他。你說為什么?當然,你懂的。然后,所有想得到這個機會的人,都得基本上像他一樣,而不是像你一樣,具備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等,怎么理解?這就是一個基本問題。
為了入額,需要在上面的基礎上,或者沒有上面的基礎也可,但一定要有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付出”。這實質是一個“索取”的過程,是個體被體制和社會“勒索”的過程。以此建立起來的體制和社會,就是以索取為基本特征的社會。即體制或社會崇尚或實際存在一些規則:想得到什么,特別是“從別人”那里得到什么,必須付出什么。否則,就讓你得不到。任何機會或資源都不是“無償”提供給你的。這種狀態如果是社會關系的主要方面,就是一個“索取”的社會。
比如,我有人事決定權。但是,從來不存在單純為了工作和事業提拔你這一說。任何想得到提拔的人,必須是“我的人”。也就是說,我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力,給了你什么,能給你什么,你必須要回報我,要對我付出什么才行。從而,邊腐邊升,為什么?因為,“機會和資源”掌握在不想正常給予你的人手里,得到這些機會或資源往往需要不正常的手段,這些不正常的手段完全對應索取的基本特征,這就是一個索取的社會。
比如,我是法官,你是當事人。審判權在我手里,我不會白判你勝訴。即使你有勝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我也不會簡單的將這個結果送給你。因為,以權索取是我的基本特征。當一個社會實際存在或者潛意識里崇尚或承認這一“交換”法則時,就是一個索取的社會。
再比如,行政審批事項。既使你完全符合辦理條件,我也不想給你辦,除非你“給我點什么”,讓我滿足一下。
有時候索取是抽象和不直接的。比如,法院的行政管理事項,如果一項改革法官們都喜歡均認為正確可行,但是,院領導不喜歡,這項改革能不能改?我們說它就對應著索取還是給予,對應著行政管理權的運行品格。如果“行政管理權”以給予為基本特征,它就會認真考慮法官的意愿,以此作為權力運行的出發點;如果以索取為基本特征,它就會考慮領導自身的意愿。所以,一些司法改革為什么落后或不接地氣不合時宜,為什么只是以改革和進步的名義,從根源分析就是權力的品格不正確,對應著索取還是給予的基本特征有問題。
在這樣的社會,個體從國家和社會能得到的任何東西,都需要“付出”。這必然是一個關系和金錢至上的社會。因為,關系和錢一再作為對價去交換所謂的機會和利益。這樣的社會必須是任何資源和機會都是用來換取資源和機會的手段。它發展到一定程度,也就意味著腐朽到了一定的程度。特別是,通常它都是擁有資源或機會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盤剝或發難。因此,這不可能是一個美好的社會,無論社會財富或科技發展到什么水平。
那什么是一個給予的社會呢?比如,我是法官,你是當事人。只要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充分的,我就認為你應該勝訴,你勝訴其實與我沒關系。不要你找關系,也不要你給任何人送錢,不需要你在事實和法律依據之外付出任何東西,我就要判你勝訴。這就是一個“給予”的社會。在給予的社會,任何機會和資源的送出都不需要“交換”,好比法律上的“贈予”,它是不求“對價”的,它不認為得到機會或資源的人“賺了便宜”。比如,法院判你勝訴,是法院對你的“恩賜”?不是的,它不這樣理解。它認為,這種情況下,你之勝訴結果是理所當然,甚至是法院的必須義務,是法院做了它該做的事情。比如,入額你不需要“打點”周圍的人,他們沒有能力也不具備條件成為你的實際障礙。當你實質上具備入額條件時,你會“自然的”成為員額法官。所以,這是一個美好的社會。
我們“供給側”改革什么意思?簡單的說,就是該給你的要給你,要給的很“正!,不附任何條件。我們從傳統的權力社會,步入權利社會,實質上是從索取社會變身為給予社會,是從特權社會步入平權社會,是從對機會和資源經常獵奇或獨享的社會步入機會或資源公平公正分配或取得以及共享的社會。這不但是一個“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個“美好社會”的重要指征,它的基本要求卻是“權力品格”的重塑和實踐。
十九大報告指出“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我們想想,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除了“個體努力”,最重要的是什么?當然是資源和機會。一個能夠促進人全面發展的社會一定是機會和資源平等給予,不以索取為基本特征的社會。
當然“給予”不是為了滿足“受予人”的貪婪,而是限制“給予人”的貪婪。比如,國家司法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有人認為應當“放水”,認為大學四年本科畢業過不了司考不正常。筆者認為,這實質就是滿足“受予人”的貪婪。司法資格證書對整個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現行法素養”進行把關。缺少這種素養或者降低這種素養要求對國家社會對公眾對司法事業的發展均不負責任。因此,因為這張證書的含金量高就“放水”讓更多的人享受這一紅利,這種“給予”并不進步,不具備“美好社會”給予的基本特征。本質上缺少對機會和資源科學嚴謹的把關精神。
再比如,學位文憑好使時,用錢可以買到。這些買來的學位文憑名不符實,卻能滿足人的虛榮心或帶來現實利益。這種“給予”也是滿足受予人的貪婪,不具備現代社會給予的基本特征。
因此,既要有正常的給予,也要有正常的“不給予”。該給時不能任性,不該給時不能通融,這才是一個正常的社會。但是,這都是紙面上的,社會實踐需要具體分析。
我們來到這個世界,第一件事就是索取——從父母那里得到生存成長的資源。以此觀察,索取是人的“原始本性”。但是,僅有這種索取,我們定然無法存活——是父母的“給予”滿足了這種需求,創造了條件,才有了個體的成長和人類共同體的存續。以此觀察,“給予”是人類社會和個體得以延續的基本條件。我們寄希望于社會個體能夠充分全面的發展必須重視建設一個以“給予”而不是“索取”為基本特征的社會——因為個體需要“給予”作為發展條件。因此,如果允許掌控資源、機會和權力的人唯親、唯錢、唯關系或唯權力去布排機會或資源,就不可能實現社會個體充分全面的發展。因為它必是以“索取”為基本特征的社會。
綜上,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解決社會發展不充分不平衡等問題,我們必須基于“給予社會”的基本特征,審視所有機會和資源,必須從“具體的”機會和資源入手,打造獲取機會和資源的“正常渠道”。這樣,我們才能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推進體制內外整個社會向現代社會進步的歷程,實現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全面協同發展,特別是在整個社會實現“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