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6) / 已閱31916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意義、變化與挑戰(zhàn)
作者: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來源: 利眼觀察
2020年5月28日15時08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2879票贊成、2票反對、5票棄權,高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新華社于6月1日受權發(fā)布《民法典》全文(這部民法典送你了!)。這是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保障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的到來。
為了便于理解與適用《民法典》,筆者簡要評述如下,以資參考。
一、《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婚姻法(1980年通過,2001年修正)、繼承法(1985年通過)、民法通則(1986年通過)、收養(yǎng)法(1991年通過,1998年修正)、擔保法(1995年通過)、合同法(1999年通過)、物權法(2007年通過)、侵權責任法(2009年通過)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體系,在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既然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已較為完善,為什么還要把與民事相關的法律編纂成一部法典?事實上,分階段、分步驟制定出的民事單行法律,受到制定時的時代背景、經濟社會發(fā)展條件、認識水平、立法技術的限制,不全面、不系統(tǒng)、不協(xié)調的問題比較突出,常常出現顧此失彼的法律沖突。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全面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整合、編訂纂修,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修改完善,形成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guī)范合理、內容協(xié)調一致的法典。
《民法典》不僅僅是權利的宣言,更是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從體現交易自由,到強調契約精神;從設立“特別法人”,到健全現代產權制度,民法典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明確民商事活動的行為規(guī)則和基本遵循,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保障經濟高質量發(fā)展。
因此,《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民法典》的法律體系之變
我國民法典編纂采取了“提取公因式”這種立法技術,通過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構建民法典的總則和分則體系,運用總分結合的邏輯結構構建法典的體系、設計法典的內容,實現了法典的科學化。誠如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學家王澤鑒教授所言,“就技術言,系采由抽象到具體,由一般到特殊之方式,盡可能的將共通的事項,加以歸納,作為通則。此種立法技術固然使民法成為一個層次分明、構造嚴謹的法典,但亦使法律的適用趨于復雜化及技術化,須對于民法各編的內容及其體系關聯,有通盤徹底之了解,始能妥適解釋適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
全程參與此次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我國著名法學家孫憲忠教授也明確指出,“我國民法典1260個條文,雖有七編之制,實則劃分為總則分則。各編各章各條,在法典中的作用不一。有些是統(tǒng)轄性規(guī)則,有些是一般性規(guī)則,更多的是具體規(guī)則。規(guī)則之間,有上位下位之分,形成和諧體系。學習研究法典,貫徹適用法典,需先掌握此中體系化規(guī)律。否則,如社會流傳的某些解讀,法典呈現一麻袋土豆的亂象,編章條文似乎雷同,互相脫節(jié),各自發(fā)揮作用,時而也有沖突。”
因此,《民法典》的體系架構并非平行結構,而是總分結構,這對于準確理解與適用《民法典》至關重要。 為了便于理解,筆者特制作簡圖如下:(簡圖請關注 微信公眾號利眼觀察 查閱)
《民法典》采取總分結構所創(chuàng)建的法典體系,對于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權基礎查找)將帶來不小的挑戰(zhàn)——“民法的規(guī)定雖由抽象到具體,但處理具體案件時,須反其道而行之,由具體到抽象”(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學家王澤鑒教授語)。
三、《民法典》的法律內容之變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同時廢止。
總體而言,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相比,《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并未發(fā)生實質性重大改變,不變是主流,僅僅是針對不適應現實情況的一小部分規(guī)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guī)定,屬于小修。因此,與其說是“法典出,九法廢”,更確切地說應當是“九法歸一”,通過刪、改、增等編纂方式將現行民事法律合并統(tǒng)一為《民法典》。
概而言之,法律內容的變化主要表現為:
(一) 第一編“總則”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無實質性變化,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語序、標點符號做了微調,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
(二) 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進一步完善了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增加規(guī)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
(三) 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yè)服務合同、合伙合同等4種新的典型合同;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規(guī)則;創(chuàng)設“準合同”分編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guī)則作了規(guī)定。
(四) 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角度規(guī)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五) 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yǎng)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fā)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guī)定,并增加了新的規(guī)定,特別是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此外,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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