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20-6-21) / 已閱4604次
小議王振華猥褻兒童案
作者:溫 躍
1、2020年6月17日,經過16小時法庭激辯,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對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一審判決,王振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有想到王振華猥褻案的宣判引發了這么多法律人的關注和意見分裂(學者、律師以及公檢法人員)。陳有西大有落入四面楚歌的境地,令人同情。李天一案件時,覺得陳有西胡說八道搞了專家論證會,盡管他不是辯護人。這次案情不透明,不敢妄下定論,也不覺得陳有西的無罪辯護沒有弱項,只是實在看不下去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計時俊操控輿論的手法和網絡上一邊倒地對陳有西律師的人身攻擊,其中有不少律師和檢法人員也加入其中,令人不可思議。
2、猥褻如強奸一樣,基本上一對一,證實要件符合性比強奸還難。被告人承認摟摟抱抱,如果行為上只能認定摟摟抱抱,認定猥褻兒童罪難度較大,即使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其情節也屬輕微,量刑五年不是過輕,而是過重了。有學者說猥褻十二歲以下的,屬于其他惡劣情節,完全是胡說八道。猥褻兒童罪的“兒童”定義就是十四周歲以下六歲以上,從中搞出個“十二歲以下”完全是學者個人的看法,沒有立法依據。
3、從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律師透露出的案情來看,本案爭議焦點應該是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能否成立?“輕傷二級”究竟指何種傷害?網絡上傳得紛紛揚揚的說是“陰道撕裂傷”,暗指王振華用手指把該女童陰道撕裂了。如果案情確實這樣,王振華構成猥褻罪顯然能夠成立,而且因猥褻造成被害人傷害的,可以靠上“其它惡劣情節”從而在量刑上可以五年以上了。
4、后來被害人的代理人計時俊律師出來說:所謂陰道撕裂傷不是指陰道被撕裂,而是處女膜破裂。因為處女膜屬于陰道的一部分,所以,鑒定機構把該案中的女童處女膜破裂稱為“陰道撕裂傷”,并認定構成人身傷害中的“輕傷二級”。繞了一圈,原來鑒定意見是該女童處女膜破裂了,不是處女了。且不談從法醫學上看,處女膜破裂是否屬于“陰道撕裂傷”?也且不談法醫學上“處女膜破裂”能否構成“輕傷二級”?(這意味著與處女發生性關系構成故意傷害罪)就本案來說,最大爭議是:該女童的處女膜破裂是否有證據證明是王振華造成的?如果確實是,那么王振華構成猥褻兒童罪。
5、如果現場有攝像頭能夠看到王振華猥褻行為就好了,可惜沒有攝像頭。但王振華與該女童相處十幾分鐘后離開,隨后鑒定機構發現女童處女膜破裂了,王振華肯定有重大嫌疑。當然,如果該女童處女膜破裂是舊傷,顯然王振華的猥褻行為就要被排除,或只是摟摟抱抱情節輕微了。如果鑒定機構發現該女童處女膜是“新鮮的破裂”,那么王振華就有重大嫌疑了,加上王振華事后付給中間人十萬元等證據,法官認定王振華構成猥褻兒童罪就沒有問題了。
6、爭議的焦點恰恰是:鑒定機構認定處女膜破裂是“新鮮的破裂”,但鑒定機構沒有固定保全證據,沒有拍照和攝像(對方律師庭上問鑒定機構為何不拍照?計時俊律師說他當庭反問:對隱私部位的鑒定怎么拍照?),隨著時光的流逝,“新鮮的破裂”就會變成舊傷,換句話說,現在只有鑒定機構一家曾看到過該女孩處女膜是“新鮮的破裂”,其他鑒定機構不可能再看到“新鮮的破裂”了。換句話說,與其說該鑒定意見不可證偽,不如說該鑒定意見不可證實,只能信仰。大家是否該信仰這個隸屬于司法部的(被害人律師計時俊語)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呢?如果這個鑒定機構隸屬于真理部就好了!
7、本案的這個鑒定機構實在是很神秘,至今是哪家鑒定機構不得而知。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竟然保護到鑒定機構的名稱范圍了,可見保護力度之大。被害人律師說這個鑒定機構隸屬于司法部,被告人律師說這個鑒定機構沒有對外鑒定的權限。深切懷疑這個鑒定機構隸屬于國家安全部或國際刑警組織或共濟會。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這個鑒定機構由于沒有對本案關鍵證據“新鮮的破裂”進行證據固定保全,屬于工作嚴重失誤,出于刑事訴訟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考慮,法院應該否定這份鑒定意見中的“新鮮的破裂”。換句話說,在庭審中沒有證據證明該女孩處女膜破裂是因王振華行為導致的。至于王振華對該女孩摟摟抱抱是否認定為猥褻行為,那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圍。即使法院認定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也該是情節輕微的那種。
8、陳有西的可悲不僅在于他的《聲明》詞不達意,有語句不通順,導致不少原本就憤憤不平者指點陳有西如何寫文稿,而且陳有西表達的王振華不嫖幼女的話被很多人抓住不放。陳有西原本意思是:王振華是有底線不嫖幼女的,如果王振華喜歡嫖幼女,這么多年來肯定會有人知道,而偵察機關都沒有收集到這方面的證據。其實,這個觀點并不充分,偵察機關沒有收集到這方面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振華不嫖幼女,何況以前不嫖幼女,不代表現在也不會嫖幼女。由于陳有西沒有抓住“新鮮的破裂”的證據固定保全這個關鍵點,他的上述輔助觀點被各路高手抓住不放,窮追猛打。
9、辯護律師說了什么,采取什么辯護策略,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辯護律師的觀點被法院采信了多少。因此,對辯護律師的觀點和辯護策略不必要進行道德評價,只要不違法就行。如果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胡說八道、違背常理、嘩眾取寵,其實不必惱火,法官也不必把律師趕出法庭,只要不采納辯護律師的觀點即可,沒有必要指責辯護律師沒有做人底線。何況是否真的胡說八道,還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設置法庭就是讓人說話,把不同觀點說出來。最高法院院長周強說過:“讓律師充分發表意見,有什么壞處?多聽聽意見不是好事嗎?只要遵守法庭規則,充分聽取雙方處境,對公正司法非常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