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0-6-21) / 已閱14511次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亮點熱點與難點解讀(一)
王禮仁
民法典頒布后,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亮點熱點與難點進行解讀介紹,主要介紹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亮點與司法難點,重點分析解讀其中的司法難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熱點主要是從人們的關注度判斷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熱點主要有夫妻債務、離婚冷靜期;等等。
亮點,一般比喻有光彩而引人注目的人或事物。而立法上的亮點,則是重要性與科學性的結合,即立法內容重要,立法技術科學。如果立法內容雖然重要,但立法技術不科學,也不能成為亮點,必須集重要性與科學性于一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亮點很多,筆者認為,下面幾個方面是亮點中的亮點:
1.界定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性質,明確規定婚姻家庭編是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民法典1040條),解決了長期以來理論上關于婚姻家庭法公法與私法之爭議,還婚姻家庭法于民法。這對正確理解和執行民法典,劃清婚姻家庭案件性質(尤其是婚姻效力案件)到底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2.刪除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民法典1052條)。別小看這一條的變化,民法典刪除婚姻法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規定,可謂“一葉知秋”。它將產生“一法動全身”的效應,必然會引起整個婚姻登記糾紛處理機制的改革與變化。
婚姻登記糾紛處理“難”與“亂”現象十分嚴重,其具體表現可以概括為“一卡二慢三亂”和“八大怪像”。并由此導致民政機關成為“冤大頭被告”,當事人“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這種現象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根本原因就是由民政機關撤銷婚姻與行政訴訟審理婚姻登記效力糾紛的執法權力配置錯誤。
筆者長期呼吁廢除民政機關撤銷婚姻與行政訴訟審理婚姻登記效力糾紛機制。民法典實施后如何改革處婚姻登記糾紛機制,筆者將另文論述。
3.增設了家事代理權。筆者在《夫妻債務立法完善與司法適用》一書中介紹,對家事代理權性質、內涵、設立家事代理權的意義以及設立家事代理權與夫妻共同債務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系統論述。
4增加了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認制度。筆者有專文介紹。
5.增加了無效婚姻賠償。很多學者有介紹,此不贅述。
6.完善了夫妻債務制度,建立了“三位一體”的夫妻共同債務法律體系。后文將作介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難點,主要是針對司法而言,是指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分歧,難以把握的條文。這主要有1.民法典實施后的婚姻登記糾紛管轄范圍的職能定位與分工;2.民法典實施后婚姻成立的標志性要件,即何為“完成婚姻登記”?3.民法典實施后共同財產能否用于償還一方債務?4.家事代理權的適用(日常家事代理與越權家事代理;日常家事借貸與日常小額借貸的區別;日常家事借貸是否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等等。
筆者將分期解讀有關熱點和難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