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成善 ]——(2020-6-29) / 已閱6511次
題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小二十條,”批準”程序的出現,可以”立即”…能管用嗎?
作者:余成善
時間:2020.06.28
關鍵詞: 批準.立即.管用.
法律原文: 一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正文:
醫學的科普知識告知,人的大腦缺血缺氧5分鐘,大腦的功能不可逆轉.
語文老師解釋"立即",就是”即刻”,”一殺那",”一瞬間”.
如果"批準"的程序在5分鐘后即可實現,那么這5分鐘之內,執業醫師應當等待,還是急救?頭腦"清明"的醫師應當是"急救",而不是在這5分鐘內見死不救,其源蓋出于<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對于急;颊,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由此分析:<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條.立法起草者,在法律的表述上是有問題的,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在急救處置中,應屬于一個例外,人的生命健康權應大于知情同意權.
在醫療實踐中,醫方在對患方的知情同意權方面,做得是不夠的.<民法典>規定,知情同意權的處的置是不可缺的,這是對"人格權"的尊重,應當受法律保護.
英國大法官培根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而相對于社會科學的法律來說,醫學領域更注重經驗法則,而不是法律規則.當法律為醫學設置規則的時候,應當首先考慮醫學科學的特殊性<經驗法則>.在急救處置緊急危重病人又無家屬告知的情況下,首先考慮的是急救,而不是知情同意去"批準",被批準的”時間差”,正當是患者急救處置爭分奪秒的黃金時間,不"批準",由當班的執業醫師立急掄救,且遵"病歷書寫規范"全程記錄在案,即可免除醫療機構的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