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20-7-3) / 已閱3989次
談談冒名頂替入罪
作者 溫躍
1、2009年,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姓名被貴州師大錄取一案,案件的冒名頂替者王佳俊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全國人大代表周建元曾在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刑法應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以杜絕“羅彩霞案”的再次發生。
2、2018年9月山東省啟動集中清查行動中發現從2002至2009年發生242起冒名頂替入學。除冒名頂替他人進入大學事件外,近年還發生了多起冒名頂替工作、參軍的事件。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是否要將冒名頂替上學行為入刑再次引發探討。
3、、冒名頂替行為入罪,是納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還是侵犯財產罪?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4、固然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但僅僅是侵犯了未來可獲得的利益,且無法計算損失大小,設置成侵犯財產罪似乎不妥。
5、冒民頂替上學,在中國語境下會導致徹底改變受害人的人生軌跡和剝奪發展機會,且根本事后無法彌補,不僅僅是損害受教育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追究平等的受教育權問題。這種對受害人的損害,很難用現行中國刑法的人身權、民主權利來準確、完整表達。而且在冒名頂替案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規避入學限制的案件,這類案件談不上侵害被冒名者的人身權利或其他相關權利。
6、冒名頂替行為肯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冒名頂替行為實際上包含了我國現行刑法上的招搖撞騙行為,只不過現行刑法上的招搖撞騙罪是懲處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7、因此,建議:(1)設立冒名頂替罪,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冒名頂替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包含在其中。或者(2)修改現行刑法279條,讓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主體包含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即一般主體。
8、不論(1)或(2),量刑上都按照現行刑法的招搖撞騙罪即可:第一個量刑段: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第二個量刑段:情節嚴重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9、公職人員幫助他人冒名頂替的,按照共犯處罰,如果受賄的,數罪并罰。
10、冒名頂替者的父母或親友策劃、幫助實施冒名頂替行為的,以教唆犯、幫助犯追究刑事責任。教唆犯可以以主犯量刑。冒名頂替者應該認定為正犯,盡管對高考的冒名頂替行為實施時,正犯才十七八歲。
11、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冒名頂替的,以共同正犯論處。
12、冒名頂替犯罪可以看成是繼續犯,犯罪行為一直持續進行著,直至查處時還在冒名頂替的,就沒有超出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