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浩文 ]——(2020-7-4) / 已閱6165次
企業參與洗錢的基本樣態與風險來源
商浩文 葉威
作者簡介:1.商浩文,男,法學博士、博士后,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教育部國別和區域培育基地G20 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主要從事刑事法學研究;
2.葉威,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研究人員,主要從事刑事法學研究。
基金項目: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教育部國別和區域研究專項資金資助課題(19GBQY020);中國法學會2019 年度部級課題“企業合規視野下金融企業賄賂犯罪防治模式研究”[CLS(2019)C08];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項目“境外追贓新形勢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司法適用研究”(GJ2019D31)
原載《河南社會科學》2020年第5期。
我國反洗錢體系日益完備,當前的反洗錢工作已經不再局限在金融企業,貴金屬、房地產等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態勢也在逐步加強,這就會涉及企業如何加強合規制度建設來避免陷入洗錢刑事風險的問題。
一、企業參與洗錢的基本樣態
一般將洗錢分為放置、離析和融合三個階段, 每個階段各有其目的及運行方式。洗錢手段具有多樣性,并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而不斷升級。我國2007 年實施的《反洗錢法》規定了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等洗錢方式。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增加了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六種具體情形,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洗錢罪的行為方式的規定。
實踐中洗錢的具體情況如何?筆者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輸入關鍵詞“洗錢罪”進行全文檢索,截至2019 年1 月1 日,共找到刑事案例文書153篇,剔除無關案例,共得到有效案例124 個。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洗錢罪的實際狀況,基本具備統計學上的“隨機抽樣”效果,可較為客觀地揭示洗錢罪的裁判現狀?梢园l現,在現實生活中,協助將資金轉賬取現的方式在所研究的案例中占比33%,最為常見。另外,提供資金賬戶(19%)、買賣高價值商品(13%)、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賬(8%)、購買股票債券等(7%)、民間借貸(7%)等也均占有一定比重?諝す、賭博網游、地下錢莊、投資實業等方式分別占比1%到4%,雖然較少,但由于其方式比較隱蔽也應引起我們的注意。需說明的是,本次檢索發現單位犯罪的案例較少,上述方式行為主體絕大多數是自然人。但不可否認的是,企業有可能成為洗錢犯罪分子的目標,企業的交易對象將企業作為轉移贓款的工具,如通過投資、購買股票等方式轉移贓款,或者誘惑、威逼企業提供資金賬戶等。另外,企業是由人來經營的,稍有不慎,企業相關人員就有可能將公司帶入洗錢的漩渦,不僅可能使企業面臨被刑事制裁的風險,還會對企業經營和信譽產生極大的破壞性影響。因此對自然人實施的洗錢方式的研究對于企業反洗錢也具有借鑒意義。
二、企業洗錢的風險來源
“企業洗錢風險指的是企業由于從事、參與、縱容或便利洗錢活動而帶來的法律風險和商譽損失, 是企業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系統風險的綜合反映! 借鑒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對洗錢風險的分類,筆者認為,企業的洗錢風險來自內外兩個方面:內部風險主要是制度風險,外部風險包括業務風險、交易對象風險、地理風險等。
1.內部風險
內部洗錢風險主要來自內控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將給洗錢犯罪分子利用企業以可乘之機。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監督缺位所滋生的白領犯罪,便是一種典型的企業內部洗錢風險。比如媒體披露的湖北首例洗錢案中,鄭瑩擔任經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同意本公司財務人員將公司的銀行賬戶提供給其丈夫周建使用,用于清洗其丈夫非法集資所得,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鄭瑩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 年。鄭瑩所在的公司雖然不構成洗錢罪,但卻因此遭受重大聲譽損失,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也嚴重受損。
2.外部風險
企業洗錢外部風險包括業務風險、交易對象風險、地理風險等。
(1)業務風險。業務風險主要存在于企業的各項活動之中,公司的股份募集、股票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清算、公司對外投資、招標投標、物資采購、產品或服務交易、融資借貸等多個環節均有產生洗錢犯罪的可能。比如在股份籌集和股票發行階段,股東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難以確認,股東注入的資金很可能是上游犯罪所得。在交易環節,對方公司很可能是個空殼公司,其并無真實交易目的,只是利用合法企業的業務來掩蓋其洗錢事實。合同相對方支付的匯票很可能是通過各種方式將犯罪所得存入銀行,繼而獲得銀行的承兌匯票。此外, 企業的賬戶管理、金融結算等環節也是洗錢的頻發領域,風險較大。在筆者分析的前述案例中,不少犯罪分子直接成立空殼公司用于洗錢,這些空殼公司制作假賬、正常繳稅,隱蔽性很強。相關的案例有林某甲洗錢案、顧某青洗錢案。另外,犯罪分子還會直接收購他人公司來進行洗錢,如在曾某洗錢案中,丁某出資以曾某名義購買了馮某甲控制的湖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洗錢。
(2)交易對象風險。交易對象的風險來自交易對象自身,主要由以下因素決定:交易相對人的性質、反洗錢體系建設水平、被其他洗錢者利用的可能性、風險控制能力等。不同的交易對象潛在的洗錢風險是不同的。離岸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公司、位于離案金融中心的銀行和企業;大量使用現金支付的企業,如超市、停車場、餐館、零售店等,這些交易對象均存在巨大的洗錢風險。例如在武某某、盧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洗錢一案中,武某某與盧某某合謀,以武某某于2008 年在香港設立的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和香港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虛假合同,由青島某專用車輛有限公司幫忙收取貨款,逃稅145 萬元。本案中武某某開設離岸公司和離岸賬戶,便存在著極大的洗錢風險。
(3)地理風險!暗乩盹L險是洗錢風險的區位特征,它存在的邏輯是:如果某地的洗錢活動猖獗,那么該地的任何客戶都是值得懷疑的!逼髽I在不同的地區開展業務,其承擔的洗錢風險自然不同,那些被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列入洗錢黑名單的國家和地區,便存在巨大的地理風險。比如FATF 每年都會更新“高風險和其他受監控地區”名單,截至2019年3 月,其黑名單上仍有伊朗、朝鮮、巴基斯坦、博茨瓦納等14 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