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0-7-5) / 已閱12141次
打著燈籠火把也找不到民法典中有“共債共簽”內容
王禮仁
《民法典》出臺后,很多人把《民法典》第1064條關于夫妻債務的規定理解為“共債共簽”,我感到很納悶。我怎么打著燈籠火把也找不到民法典中有“共債共簽”內容?不信的話,我們從《民法典》第1064條原文中仔細觀察。
一、《民法典》夫妻債務規定的原文
民法典關于夫妻債務的規定主要在第1064條,第1064條的原文如下: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對第1064條內容分析
第1064條共有兩款,第一款的前半部分是說“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中“共同簽字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是傳統法學理論上所說的夫妻合意之債的一種形式。其意思是說,共同簽字的債務應當認定共同債務。并沒有說,共同債務一定要共同簽字。
第一款的后半部分是說“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與“共債共簽”不沾邊。
第1064條第二款是關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大概有三層意思:一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款主要是關于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大額借貸的認定,從該款規定可以看出,大額借貸也并沒有要求共同簽字。大額借貸只要用于家事需要(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或基于合意,同樣可以構成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大額借貸也并非以是否共同簽字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總是,在第1064條全部內容中均不見“共債共簽”的蹤影,不知一些人認為第1064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屬于“共債共簽”,到底從何而來?
三、原因分析
對如此簡單明了的法律條文,為何會產生“共債共簽”的理解,其原因可能有三:
1.望文生義,沒有認真研究民法典條文的具體內容。
2.道聽途說,人云亦云,自己根本沒有看民法典條文。
3.理解錯誤,沒有弄清什么是“共債共簽”?什么是“共簽共債”?民法典中的“共同簽字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共簽共債”,不是“共債共簽”。關于“共債共簽”與“共簽共債”的區別以及產生演變過程,我有多篇文章介紹,[1]可以參考,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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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由“共債共簽”到“共簽共債”的演變過程 - - 法學在線 - 北大法律信息網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8793&listType=0
最高人民法院由“共債共簽”到“共簽共債”的演變過程_婚姻法直播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z4pj.html
不宜專注“共債共簽”應向“深水區”轉移——過度炒作“共債共簽”無益于夫妻債務的科學立法_婚姻法直播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z4oy.html
如此解讀“共債共簽”有何意義?_婚姻法直播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z4oi.html
夫妻債務立法需要弄清的10個基本問題_婚姻法直播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z4y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