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0-8-18) / 已閱3523次
婚姻登記糾紛“八大怪像”舉要
王禮仁
1.個人受騙怪民政。即婚姻當事人自己草率從事,被騙婚或沒有弄清對方的真實姓名或地址,結婚后一方出走,甚至結婚幾年乃至十幾年后一方出走,一旦因對方身份虛假或不真實不能離婚時,就責怪民政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審查不嚴,以行政訴訟起訴民政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典型案例】2002年11月,23歲的鄞州小伙方某經人介紹與一自稱“林某”的女子相識。同年11月13日,方某與“林某”向鄞州區某鎮政府申請結婚登記,婚后雙方共同生活了4年。2006年下半年,林某離家出走,方某多處尋找無果后于2011年請求派出所尋找妻子下落。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2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撤銷被告寧波市鄞州區高橋鎮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的浙高字第332號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這豈不是說自己和誰結婚,自己沒有必要弄清楚,是民政機關的義務;自己草率結婚受騙,不是自己的責任,而是民政機關則責任。試想:自己和女方生活了4年,連身份就沒有弄清楚,那民政機關登記時需要幾年才能弄清楚?難道民政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都要對每個當事人的身份進行實質審查,去公安機關核實戶口,到戶籍地或住所地核實是否真有此人?
2.自己造假告民政。即自己為了結婚偽造假身份或假證件結婚,夫妻感情破裂后無法離婚,或者出現生活不方便問題后,則起訴民政機關審查不嚴,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典型案例】自己找人頂替,自己起訴民政機關要求撤銷婚姻。1999年石柱縣女青年馬桂蘭與李友貴在忠縣務工時,經人介紹相識并同居并生育一女,后兩人均外出務工。2002年9月,馬桂蘭從杭州務工回來,欲與李友貴辦理結婚證。但因李沒在家,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期間,馬發現李的內弟楊萬華與李友貴長相酷似,遂說服楊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照相辦證。然而在辦理結婚證后,雙方因為種種原因,馬又起訴與李友貴離婚。受理法官知曉其內幕后,告知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馬桂蘭遂以被告民政局未盡到審查義務、登記行為不合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頒發的結婚證書。忠縣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認真審查義務,其登記程序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登記行為不合法,遂判決撤銷騙領的結婚證。 又如唐麗因不達法定結婚年齡托人偽造戶口登記卡和身份證件結婚后,近年來因《結婚證》與真實身份證及戶口登記內容不符,不能辦理出國、戶口遷移手續,并影響子女就學、銀行理財等。唐麗多次到金寨縣民政局申請撤銷該婚姻登記,但遭到拒絕。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婚姻登記。
這類案件行政訴訟不僅使當事人將自己的過錯或違法行為轉嫁給民政機關,而且容易助長當事人違法,因為“我違法我可以告民政機關,且不承擔責任”。就本案來說,還涉及有很多問題,僅就起訴期限而言,如何規范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則是一個問題,即自己造假是否受行政起訴期限限制?當事人起訴是否超過了行政起訴期限?
3.公安錯誤訴民政。即因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錯誤導致的婚姻登記錯誤,也要起訴民政機關。比如通過與公安干警存在特殊關系辦理的虛假戶口或身份證;通過基層組織提供虛假信息在公安辦理虛假戶口或身份證;公安人員因疏忽填寫身份信息錯誤或貼錯照片;當事人通過涂改戶口等手段辦理虛假戶口或身份證;一代身份證登記婚姻后二代身份證修改身份證信息;等等;舉不勝舉。這些身份信息錯誤引起婚姻爭議或生活不便時,均以民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典型案例】張蘭和張鳳是安徽鳳陽老家的鄰居,張蘭年長張鳳幾歲,兩個人從小一直要好,像親姐妹一般。2007年3月,因張鳳初中畢業后,想到外地打工賺錢,但由于當時未成年,且考慮到企業不招收未成年工人,于是就讓張蘭幫忙,借了她家的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辦理了第一代身份證。2007年6月張鳳來到太倉打工,憑借張蘭信息的身份證很順利的找到一份工作。在工作期間,張鳳又用張蘭的身份證與夏文辦了結婚證。張蘭知道這一切后,以婚姻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3月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了事情的真相,依法撤銷了該結婚登記。 這樣的案件很多,筆者收集的這類案例有上百件。民政機關憑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身份證登記結婚,民政機關不存在任何過錯,怎么要成為被告?
4.姓名侵權訴撤婚。即自己的姓名被他人冒用結婚,不是打姓名侵權官司或者要求糾正登記錯誤信息,而是起訴撤銷他人婚姻。
【典型案例】上海虹口區一男子為私生子報戶口冒弟弟身份結婚又離婚,弟弟訴諸法律以還清白。
2012年5月,為私生子報戶口,陳哥在家中拿了陳弟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冒用陳弟身份在虹口區民政局與朱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后,順利為自己與朱某的孩子報得了上海戶口。3個月后,陳哥又用以上相同證件與朱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陳弟為自己的婚史“洗白”,將為親哥哥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的虹口區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登記。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2)虹行初字第75號判決撤銷。
實踐中普遍存在“身份被用者”起訴撤銷他人婚姻的現象。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曾經多次指出,身份被冒用者不是要求解決身份被侵害問題,而是要撤銷別人婚姻。這就如同別人偷你的錢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別人還錢,而是要求拆別人房子。這種訴訟合理嗎?是否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身份被用者”所要解決的是身份或姓名侵權問題,而不是撤銷他人婚姻,“身份被用者”只是姓名或身份沒他人冒用結婚,自己并非是婚姻當事人。采取撤銷他人婚姻的方法處理不當。
具本案而講,撤銷婚姻登記只能表明原來的結婚無效,并不等于沒有結婚,根本無法“洗白”婚史。比如宣告重婚無效,并不等于原來沒有重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除了追究冒用者姓名侵權民事責任外,涉及婚姻關系的正確解決途徑有兩條:一是民事訴訟確認弟弟與相對人婚姻不存在或不成立。二是本案不存在婚姻關系或效力爭議,只需要在民政機關檔案中更正信息,注明系陳哥冒用陳弟身份結婚與離婚即可。兩種方法都比行政訴訟更科學更簡單。此案采取第二種方式處理即可。
5.未婚判決已結婚。即在“被結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案件中,未婚者被認定已婚者,已婚者被認定重婚者。這種錯誤的理論根據是:結婚證的效力“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只對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有約束力,而不應及于他人。” 。這是一種錯誤觀點。所謂“被結婚”,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結婚,自己并非結婚當事人,將其認定為婚姻當事人既不符合法律,更與客觀事實不符。 但在上述錯誤觀點影響下,普遍都把身份被冒用者認定為婚姻當事人。
【典型案例】葛某艷與葛某娟是姐妹倆。2008年初,妹妹葛某娟與男友商議結婚,因葛某娟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她便偷偷拿走姐姐的身份證,與男友一起到懷遠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懷遠縣民政局為葛某娟和紀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并頒發了皖蚌懷遠結字第010800206號結婚證。2011年5月17日,姐姐葛某艷與男友準備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時,卻被告知她結婚已經三年了。氣不打一處來的葛某娟向懷遠縣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婚姻登記。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妹妹葛某娟以姐姐葛某艷名字辦理的結婚證既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也不是原告的委托行為。被告懷遠縣民政局在不是葛某艷本人到場的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頒發了結婚證,違反《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民政局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從此案法院的判決理由看,顯然是把未婚姐作為婚姻當事人,以姐姐“葛某艷本人未到場”婚姻登記違法為由撤銷婚姻。這種判決豈不是說姐姐葛某艷已經結婚,只是因為結婚違法而撤銷。實際上,姐姐并沒有結婚,只是身份被妹妹冒用結婚,只需要通過民政機關糾正錯誤信息,或者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與紀某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就可以解決了,而且更科學。
6.離婚不能訴撤婚。很多當事人因結婚身份登記錯誤民事程序不能離婚時,則以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為由起訴撤銷,以此代替離婚;還有的遇到法定離婚訴訟程序障礙或者離婚理由不充足時,便以婚姻登記違法或存在瑕疵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以撤銷婚姻登記實現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目的。
【典型案例】原告饒某稱,這樁婚姻不是出于自愿,自己是酒后一時糊涂被胡某拉去辦理的手續,民政部門不僅越權異地辦證,而且結婚證上所寫的日期與進行登記的實際時間也不符。因為結婚證不合法,如果走民事訴訟,法院根本無法立案。而且,孩子不到一歲,就算立了案,法院也會判決不離。所以,他先找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關系。遭到拒絕后,才選擇行政訴訟,將民政部門告上法庭。
如果沒有行政程序處理婚姻效力糾紛制度,則不會產生這種現象。至于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無法離婚時起訴撤銷婚姻的很多。如前述吳某請求撤銷他人代理結婚登記即是如此。如果在民事離婚中直接審理婚姻效力,當事人則不需要另行通過行政所屬撤銷婚姻。
7.省級政府斷婚姻。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判斷婚姻是否有效。因各級民政機關或政府都有通過行政復議程序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由此導致了一個普通的婚姻效力案件甚至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判斷婚姻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黑龍江省撤銷田女士的婚姻登記案件,從基層民政局到省民政廳、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導致在上下級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與法院行政訴訟之間來回推磨,歷時5年于2018年才審結。
海南省萬寧市的黃莉雅、黃朗源與羅秀芳的婚姻效力案,民政機關和政府行政機關作出七次處理決定,法院判決六次。其中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兩次行政復議決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作出兩次判決,歷時七個年度案件才了解。
民政機關或行政機關撤銷婚姻制度值得反思。一個普通婚姻效力案件,不僅導致當事人在民政機關與法院之間來回推磨數年之久,竟然還要省人民政府處理,并由此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其社會成本之大,與案件之普通,形成巨大反差。
8.親子鑒定辨婚姻。是指有的當事人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后無法確認婚姻關系和效力時,則采用親子鑒定這種奇葩笨拙的辦法辨別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和有效。
【典型案例】浙江寧波余姚大嵐鎮民孫某與貴州人夏某舉行婚禮五年后, 2000年補辦登記結婚時因夏某回老家錯拿了其妹妹的身份證,夏某便用妹妹的身份證與孫某辦理結婚登記,后來的戶口本、女兒的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都顯示夏某的妹妹和孫某的女兒是名義上的母女關系。兩人一直沒有在意,直到2019年孫某查出身患重疾,自知時日不多,考慮到身故以后財產繼承和女兒撫養等問題,就想把妻子的身份信息更改過來,便到民政部門去說明情況,卻被告知不能隨意變更。于是,孫某就一紙訴狀把民政部門告上了法庭。因超過了行政訴訟5年的訴訟時效,法院無法受理。于是法官建議夏某做親子鑒定,然后憑親子鑒定結論再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了原有結婚登記。
本案雙方并非親子關系之爭,不應采取親子鑒定方法解決。親子鑒定主要解決血緣關系,用于辨別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不僅浪費鑒定費和時間,而且根本不能解決問題。同時,假如婚后沒有子女或子女屬于婚外生育,又該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或是否有效?能否以此認定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或婚姻無效?因而,采取親子鑒定這種奇葩笨拙的方式并不能解決婚姻關系及其效力。
所謂“八大怪象”,只是概括在處理婚姻登記糾紛中的一些主要情形或典型形態而已,實際上何止八大怪,十大怪也不止。還有諸如“一字之錯毀婚姻”(姓名中一個字錯誤婚姻被撤銷);“嫂子叔子鬧離婚”(哥哥使用弟弟身份結婚嫂子不能離婚時與叔子離婚);妹妹離婚姐起訴(妹妹使用姐姐身份結婚不能離婚時,姐姐為了幫助妹妹起訴撤銷婚姻)等怪象,可謂千奇百怪,限于篇幅,不一一列舉。
摘錄《婚姻糾紛中的“哥德巴赫猜想”》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