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20-9-19) / 已閱3816次
《商業秘密司法解釋》啟示之一:企業如何更好地約定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專題系列
作者:盧慶波律師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原創文章,歡迎轉發朋友圈。如轉載于其他公眾號或媒體,請同時發郵件1054761821@qq.com告知。轉發或轉載時請原文整體(一字不漏)轉發,并注明作者及單位。謝謝!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 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 技術信息 經營信息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沒有專門關于保護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最早與商業秘密有關聯的是2007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強調:“加強對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及其源代碼等的有效保護……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2日出臺專門處理商業秘密侵權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商業秘密司法解釋)。可見,中共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十分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作為企業怎能可以不重視呢?可以這樣說,商業秘密就是企業的命根!舉個例子吧,可口可樂,其配方就是商業秘密,就是其命根!對吧。本系列文章就圍繞最高人民法院保護商業秘密解釋內容,展開分析和探討,希望給企業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商業秘密司法解釋》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有何新的變化?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僅是概括式的。第九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二)《商業秘密司法解釋》頒布之前,司法實踐中一直采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頒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關于商業秘密的解釋,解釋也較為簡單和籠統,甚至不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二)《商業秘密司法解釋》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采用列舉式的方法,更為詳盡和明了:
技術信息: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經營信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
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
大家有沒有注意這里有個保護對象叫“算法”。這個對互聯網企業而言就是命根了。最近美國要強制由美國公司收購“TikTok”,中國立即出臺法律禁止“TikTok”的“算法”轉讓給外國公司;而算法是“TikTok”的靈魂,沒有它,“TikTok”就是廢物!“TikTok”的算法掌握在中國公司手上!
可見,如此重要的“算法”,怎能不保護呢?之后有時間,再來詳細討論“算法”的保護話題。
二、企業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時,如何約定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這是大家關心的問題。筆者認為,每個企業其所保護的商業秘密內容不盡相同,但是萬變不離其中。建議各企業可以《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一條列舉的內容作為基礎,再根據企業的特點補充增加約定。有企業老板講,我的企業小,可否不寫那么多,寫其中一部分?我的意見是:寧可多不可少。為什么?企業是發展的,不斷地增加商業秘密的內容,多列舉不影響協議,相反,如果少列舉就會;況且,商業秘密司法解釋已經給我們指明方向,這樣好的福利不用真的對不起最高法院。筆者以某些類型企業的保密協議為例,供大家參考應用。
(一)某衛星導航定位領域的科技企業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函電、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發展(經營)戰略、方向、規劃、項目及經營決策、工程標底、合同、協議、意向書、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經營狀況、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
(二)某機電技術有限公司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研發的圖紙、設計思路、方案和模型、試驗結果;公司設備的圖片或相關技術信息;專有技術、專利技術、技術授權等,以及其他和知識產權相關的數據和保密事項,以及其他沒有公開且公開后可能會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的一切信息。
(二)某網絡技術公司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1.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技術指標、軟件系統、數據庫、使用手冊、技術文檔、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2.商務信息(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需求信息、策劃文案、營銷計劃、定價政策、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支付體系、合約事項,費用預算、利潤情況、經營策略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和受控的管理制度等);3.其他涉及到公司運營的一切商業信息等。
三、再次提醒:《商業秘密司法解釋》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請新簽訂的保密協議務必以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內容為藍本,再添加本企業特殊的“商業秘密”內容,這樣對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更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