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0-10-9) / 已閱3849次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強對審判權力運行的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發布了《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筆者結合司法工作實踐,對《意見》制定的目的意義、內容路徑進行了學習與思考,歸納觀點如下,供同仁商榷。
一、目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舉措,影響深遠,意義重大。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發展不均衡,自古存在中央法律適用在地方間存在差異問題。如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加強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成為各級審判機關肩負的一項重要使命。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設,發揮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作用,探索實施類案與關聯案件強制檢索制度,完善裁判規則指引平臺,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推行類案智能推送、裁判偏離度風險預警,促進裁判尺度統一。2019年10月,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審判制度,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作出戰略部署。2020年8月,中政委召開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對加快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作出部署。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最高法出臺了《意見》。由此可見,在審判工作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是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重要保證,是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關審判權依法正確行使,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意義一:制定《意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作為推進嚴格司法的重要任務之一。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審判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等任務。構建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符合、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相適應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是當前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舉措,是人民法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
意義二:制定《意見》是新時代公正司法的需要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標準是平等、統一適用法律,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實現公正司法必須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完善審判權力制約監督體系。近年來,“類案不同判”現象受到社會關注,最高法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完善司法指導性文件等措施,積極解決法律統一適用問題。類案不同判現象的實質是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因此,新時代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成為人民法院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
意義三:制定《意見》是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需要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不斷深入,“類案不同判”成為司法責任制改革中的“硬骨頭”,人民法院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2020年3月,中央《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將“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作為重要內容。最高法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聚焦統一裁判尺度、監督公正司法,以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為主要內容,制定《意見》,推動審判工作機制更加完善。
二、內容路徑
《意見》是一部司法指導性文件,對完善規范依據、健全分歧解決機制;指導審判組織、加強審判管理與監督;類案檢索、科技輔助、人才建設等方面做了全面規定,體現了新時代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應有的政治站位和法理高度,為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供了清晰的導向和路徑。
《意見》分為10個部分,歸納了人民法院實現法律適用標準統一的10個路徑與方法,提出了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21條具體措施。
路徑一:明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應當堅持的原則
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必須堅持正確的道路和原則。一是堅持黨對司法的絕對領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是貫徹習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舉措,是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建立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制約監督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運用現代科技促進統一裁判尺度等,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特色。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是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需要。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追求的內容之一包括公正司法。消除“類案不同判”是人民法院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是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獲得感的重要途徑。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三是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是為了使人民法院更加忠實于憲法和法律,更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各項工作機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正確實施法律,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統一。四是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工作機制,才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履行好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職責使命,服務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安定和諧。
路徑二:突出最高院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職能作用
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必須統一裁判尺度、監督公正司法、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發揮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司法指導性文件、審判監督管理等作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一是建立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發現與解決機制,形成上下貫通、內外結合、系統完備、規范高效的法律適用問題解決體系,組織研究和解決各地存在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二是優化法律適用分歧申請、立項、審查和研究工作機制,對于最高院生效裁判之間可能存在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在審案件的裁判結果可能與生效裁判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予以解決。三是對完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提出具體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轄區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研究解決本院及轄區內法院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分歧。
路徑三:強調各審判組織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法定職責,落實院庭長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監督管理職責
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必須發揮審判組織和院庭長職能作用。一是強化獨任法官、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職責,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發揮獨任法官、合議庭等審判組織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基礎作用。獨任法官、合議庭應當嚴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證據規則,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降低裁量差異,避免法律適用分歧。二是發揮審判委員會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領導和決策機構作用,發揮民主集中制優勢,強化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總結提煉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確保本院及轄區內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時裁判標準統一。三是明確院庭長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通過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推動專業法官會議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上充分發揮專業咨詢作用,定期組織研究獨任法官、合議庭審理意見與專業法官會議咨詢意見、審判委員會決定不一致的案件,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總結經驗。要指導法官對審理意見長期與專業法官會議咨詢意見、審判委員會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案件進行分析,促進法官提高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能力,防止裁判不公和司法不廉。要推動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與審判組織審判職能、專業法官會議咨詢職能、審判委員會決策職能有機銜接、有效運行,形成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制度機制體系。
路徑四:發揮審判管理、審級制度和審判監督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作用
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必須發揮審判管理、審級制度、審判監督程序的制度功效。一是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作為審判管理的重點,要求審判管理部門在履行流程管理、質量評查等審判管理職責時,對重大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匯總報告,發現背離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所確定裁判規則等情形的,承辦法官應向案件評查委員會說明理由。對信訪申訴、長期未結、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抗訴再審案件的審判管理中發現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的及時提請院庭長和審判委員會研究解決。二是發揮審級監督體系作用。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指導,建立健全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案件的跟蹤督辦、異議反饋制度,完善分析研判和定期通報機制。發揮二審程序解決法律爭議的作用,在二審程序中依法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查,對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內的法律適用問題,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影響司法公正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根據當事人訴求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三是發揮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錯作用。對生效案件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的,應當正確處理審判監督程序與司法裁判穩定性的關系,區分案件情況,根據當事人請求或者依法啟動院長發現程序,對法律適用確有錯誤的案件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抗訴等法律監督行為,涉及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必要時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路徑五:強化科技支撐和人才保障,助推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必須強化科技支撐和人才保障,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要深化智慧法院建設,構建以司法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基礎的智慧數據中臺,完善類案智能化推送和審判支持系統,加強類案同判規則數據庫和優秀案例分析數據庫建設,為審判人員辦案提供裁判規則和參考案例,為院庭長監督管理提供同類案件大數據報告,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提供決策參考,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供信息化保障。要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中國應用法學數字化服務系統等數字化服務平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提高法官熟練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類案檢索和案例研究的能力,助力類案檢索工作進行,彰顯智慧司法的中國特色。加強審判隊伍建設,強化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相關的法律解釋、案例分析、類案檢索、科技應用等方面能力的培養,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意識和能力。要充分認識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意見》規定的各項措施,把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作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完善審判工作制度、管理體制和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統一裁判標準,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