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0-11-4) / 已閱10332次
民法典新規則解讀三:選擇之債
王冠華
第515條【選擇之債中選擇權歸屬與移轉】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第516條【選擇權的行使方式】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后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王律解讀:
關于選擇之債,此前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規定,民法典第515條、第516條為新增條文,分別規定了選擇之債的概念、選擇權歸屬、選擇權轉移以及行使規則,明確了我國選擇之債制度。上述條文屬于債之分類的一般性規定,填補了我國債法規則體系的空白。
一、選擇之債的概念
選擇之債,是與簡單之債相對的概念,“謂以得于數宗給付中,依選擇而定之一個給付為標的之債。”[1]“在選擇之債中,債務人所負擔的交付標的物之義務只有一個,并非按照選取或選擇的標的物數量成立數個債之關系。”[2]《民法典》第515條關于“債務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規定,即是對上述關于選擇之債的學理的吸收,也明確選擇之債的概念。
二、選擇權歸屬
確定選擇權歸屬是選擇之債這一類型債權債務關系的核心問題,其法律后果在于以賦予當事人選擇權的方式,促使債務內容特定化,使合同能夠得以履行。通常而言,選擇之債的特定化方式有二:一是當事人行使選擇權;二是一標的因他標的全部為給付不能而獲得確定。按第一種方式選定債務標的,原則上應僅由當事人一方作出一次選擇;按第二種方式確定債務標的,原則上應排除當事人選擇權的行使。當然,依民法典第516條第2款規定,在標的不能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情形下,法律允許選擇權人可以選擇不能履行之標的。不過此時,選擇權人選擇不能履行之標的,意在尋求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不在于追究債務的履行利益,于債的標的確定和履行并無實際意義。
民法典第515條第1款前段遵循更有利于債務履行的立法考量,基于債務人為作出給付行為一方,將選擇權利益歸屬于債務人,規定“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當然,這僅僅為選擇權歸屬確定的一項原則,在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情形下,均可排除這一原則的適用,民法典第515條第1款后段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三、選擇權轉移
對選擇之債的選擇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了防止因選擇權人不行使選擇權,使債務內容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民法典第515條第2款規定了選擇權的轉移制度,該款規定:“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就選擇權轉移制度而言,其構成要件有三:1.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選擇權人未作選擇;2.對方履行催告手續;3.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選擇權人依然未作出選擇。滿足以上要件后,選擇權即發生轉移,即選擇權轉移至對方。當然,對于“合理期間”的確定,需要結合合同條款、交易習慣以及標的物性質等進行綜合認定。
四、行使規則
民法典第51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后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選擇權作為一種形成權,根據該款規定,在選擇的意思到達對方時,即發生債之標的確定的效力;一標的確定后,原則上他標的即喪失標的資格,非經對方同意不得再作不同選擇。當然,根據民法典第141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的規定,選擇權人有權撤回選擇通知,一旦選擇通知被有效撤回,則不產生選擇的效果,選擇權人仍有權進行選擇。
在選擇標的出現給付不能的情形時,1.如果可選擇的標的全部履行不能,則債務內容消滅,此時則需考察雙方過錯進入違約責任范疇;2.如果僅為部分標的履行不能,則需區分對方對該等部分標的履行不能是否具有過錯:(1)部分標的履行不能并非由對方過錯造成的,則選擇權人不能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只能選擇可以履行的他標的;(2)部分標的履行不能是由對方過錯造成的,選擇權人有權選擇可以履行的他標的,也有權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進而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注釋:
[1]史尚寬,1978.債法總論[M].臺灣:榮泰印書館,264.
[2]王洪亮,2016.債法總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96.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