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0-11-5) / 已閱7025次
民法典新規則解讀十:網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中的反通知規則
王冠華
第1196條【不侵權聲明】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王律解讀:
所謂反通知規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被侵權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之后,發布信息的網絡用戶認為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恢復的規則。”[1]反通知規則是在通知規則的前提下產生的,是網絡用戶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針對通知中的指控而進行的抗辯。在僅有通知規則的情形下,如若權利人通知不實,網絡服務提供者單憑權利人一面之詞將網絡用戶發布的內容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就極有可能會損害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因此,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的通知規則遠不能滿足網絡民事權益保護的需要,只有建立系統性、相輔相成的權利救濟程序才能解決制度失靈問題。設置反通知規則,其目的就在于對抗權利人行使通知權,消除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實施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而對網絡用戶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也能夠避免權利人濫用權力,平衡權利人與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只有通知規則和反通知規則相互結合,才能保證網絡上網絡用戶表達自由利益的平衡,才能在網絡民事權益保護的權利救濟程序上構建一個平衡的制度體系。正是基于此種考量,民法典第1196條在大幅度修改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的通知規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網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中的反通知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6條規定,網絡用戶行使反通知權,具體規則如下:
1.當權利人行使通知權,主張網絡用戶發布的信息構成侵權責任,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將權利人的通知轉送網絡用戶,網絡用戶接到該通知后,即享有反通知權;
2.網絡用戶在行使反通知權時,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也應當包括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否則不發生反通知的效果;
3.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網絡用戶的反通知聲明后,應當將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對網絡用戶發布的信息所采取的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至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轉送反通知聲明的合理期限,民法典未作規定,可以參考原來民法典草案規定的15日。此外,合理期限的計算采到達主義,在轉送的反通知聲明到達權利人后,權利人應當在15日之內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民法典沒有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終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未及時終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給網絡用戶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注釋:
[1]王竹、舒星旭,2011.從網絡侵權案例看“通知規則”及其完善[J].《信息網絡安全》(5),65-67.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