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0-11-5) / 已閱9210次
民法典新規(guī)則解讀十四:親子關系異議規(guī)則
王冠華
第1073條【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王律解讀:
關于親子關系異議規(guī)則,此前婚姻法并無相關規(guī)定,主要法源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規(guī)定了司法實踐中親子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性質上更傾向于屬于實體規(guī)則。民法典第1073條是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增加的一項新規(guī)定,該條區(qū)分異議主體,規(guī)定了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提起親子關系異議之訴,本質上系程序規(guī)則,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是兩個不同層面上的制度。應當說,民法典第1073條以法律形式規(guī)范親子關系異議之訴,確認非婚生子女的父或者母提起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考慮實踐需要,同時也賦予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為婚姻家事領域因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尋求救濟途徑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是對婚姻家庭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完善。
對于民法典第1073條的理解,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1.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的原告主體包括父或者母,也包括成年子女;2.有權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的主體只能是父或者母,而不包括成年子女;3.提起親子關系異議之訴的條件系“有正當理由”。
至于何系“有正當理由”,民法典未作明文規(guī)定。一般而言,根據經驗生活法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應當推定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一方存在親子關系,而對于無合法婚姻關系為基礎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則應首先推定與男方不具有親子關系。若要推翻上述推定,根據程序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原告的父或者母需舉證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原告的成年子女需舉證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鑒此,民法典第1073條中“有正當理由”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中“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可作一致理解。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4條第3款規(guī)定可資參考。該款規(guī)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中的‘必要證據’指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使舉證責任產生轉移的證據,如血型、DNA鑒定相符或不相符、載有父母子女關系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對方與他人在特定時段同居、男女雙方在特定時段有或沒有同居生活等證據。對于是否構成必要證據人民法院應結合個案案情慎重把握。”
需要指出的是,在親子關系異議之訴中,應注意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方式取得所謂的“必要證據”。
當然,司法實踐中,父或者母、成年子女作為原告依民法典第1073條提起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后,如若對方堅持不進行親子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年修訂)第95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的規(guī)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規(guī)定,法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作出對其不利的推定。
此外,關于親子關系異訴規(guī)則,還有一個問題尚需探討,即對于人工授精子女,如何確定或者否定親子關系?
關于婚生子女的界定,理論上存在不同的學說,主要有受胎說[1]、出生說[2]和混合說[3]三類。我國對婚生子女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但當前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反映出,我國對婚生子女推定制度采用的是混合說,即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均推定為婚生子女加以保護[4]。
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類傳統(tǒng)基于兩性性愛的自然生育過程,而是根據生物遺傳工程理論,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將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婦女子宮,使其受孕的一種新生殖技術。”[5]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同質人工授精(簡稱AIH),即利用人工技術將丈夫的精子與妻子的卵子結合,形成受精卵之后在妻子的子宮內著床、發(fā)育、分娩;另一類是異質人工授精(簡稱AID),即通過人工技術將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與妻子的卵子結合形成受精卵并在妻子的子宮內著床、發(fā)育、分娩。對于前一類,由于精子和卵子分別來自于父母雙方,與自然生殖唯一的區(qū)別只是精卵結合的方式不同,利用人工技術取代了傳統(tǒng)的性行為,此種情形下出生的子女,完全具備和父母之間的生物學聯(lián)系,其遺傳學父母即為法律父母;而對于后一類,此種情形下出生的子女則存在兩個父親,一個是遺傳學上的父親即提供精子的一方;一個是其社會學父親即生母的丈夫。就AIH而言,由于精子來源于夫精,現實生活中引起的法律問題較少,完全可以沿用傳統(tǒng)的親子關系認定規(guī)則;但對于AID來說,由于精子來源于第三人提供的精子,這就使得以血緣為基礎和紐帶的傳統(tǒng)親子關系受到根本性的沖擊,依這種生育方式出生的子女之法律地位如何確認,確實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1991〕民他字第12號,以下簡稱最高院復函)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之裁判要點進一步指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由此,人工授精子女,無論是AIH子女,還是AID子女,要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且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之間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6]:
1.該子女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進行人工授精所生;
2.必須經過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具言之,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必須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進行人工授精而生育子女,該子女則不能直接適用最高院復函的規(guī)定以及參照指導案例50號之裁判要點認定為婚生子女。[7]
由此可以推論,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妻子如果在未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了AID,則此種情形下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與生母的丈夫沒有任何生物學上的聯(lián)系,因此,丈夫對該子女可以適用親子關系否定規(guī)則。
注釋:
[1]受胎說主張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母親懷孕并分娩的事實來認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比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婚姻期間受孕的子、女,夫為其父。參見丁偉利、李兵,2016.《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J].人民司法(案例)(26),32-36.
[2]出生說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生的子女,分娩該子女的母親的丈夫為其子女的生父。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數采用此種學說。參見丁偉利、李兵,2016.《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J].人民司法(案例)(26),32-36.
[3]混合說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受孕和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均采用此種學說。參見丁偉利、李兵,2016.《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J].人民司法(案例)(26),32-36.
[4]丁偉利、李兵,2016.《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J].人民司法(案例)(26),32-36.
[5]馬原,2002.新婚姻法案例評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
[6]丁偉利、李兵,2016.《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J].人民司法(案例)(26),32-36.
[7]江必新、何東寧、肖芳,201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5.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zhí)業(yè)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qū)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lián)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