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0-11-6) / 已閱8053次
民法典新規則解讀二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規則
王冠華
第793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律解讀: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規則,此前合同法等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其主要法源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述條文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規則,民法典第793條在吸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上述條文內容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規則作了修改完善,較之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條、第3條規定,民法典第793條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將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修改為“經驗收合格”;2.將“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修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3.刪除了“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主體限制,相應地,在修改后條文表述中,未明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之主體。
施工過程中,為控制建設工程質量,工程質量驗收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工程質量驗收可以劃分檢驗批的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以及竣工驗收等不同類型,且在法律依據上,都有相對應的質量驗收標準,如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51351-2019《建筑邊坡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201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等。根據民法典第801條、《建筑法》第58條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等規定,施工人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或者在合同無效情況下要求折價補償,均應以工程驗收合格為前提。鑒此,民法典第793條將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修改為“經驗收合格”,不再強調工程是否竣工完成,只要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適用本條規定,正是考慮到“半拉子”工程等情形,符合工程建設施工的實際情況。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處在于,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建筑材料及勞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基于這一特殊性,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建筑材料及勞務,故而無法適用無效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折價補償。民法典第793條將“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修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正是回應了實踐中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錯誤理解為“無效合同有效化” 的爭議,同時,相對應的,民法典第793條還針對合同無效且“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法律效果從“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修改為“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請求參照工程價款折價補償的主體的問題,民法典第793條未作限制,申言之,除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外,發包人也可以請求參照。當然,在發、承包雙方就工程款折價補償問題發生爭議時,“可以參照”也給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是否參照尚需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裁量。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