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2020-12-29) / 已閱8353次
前款所稱單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證券交易的內幕人: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到第(六)項規(guī)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授權而規(guī)定的其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發(fā)行人、上市公司;
2.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3.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參與方及其有關人員;
4.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5.本條第(一)項及本項所規(guī)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四)利用騙取、套取、偷聽、監(jiān)聽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五)通過其他途經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第三章 內幕信息的認定
第七條 本指引所稱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
(一)《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七)項所列信息;
(三)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授權而規(guī)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第二款第(八)項授權而認定的重要信息;
(五)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條 前條第(五)項所稱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是指通常情況下,有關信息一旦公開,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fā)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fā)生顯著波動。
前款所稱顯著偏離、顯著波動,可以結合專家委員會或證券交易所的意見認定。
第十條 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為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
第十一條 本指引所稱的內幕信息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和理解。
第四章 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
(一)行為主體為內幕人;
(二)相關信息為內幕信息;
(三) 行為人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第十三條 本指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行為包括:
(一)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托他人買賣證券;
(二)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
1.直接或間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于本人;
2.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三)為他人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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