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21-1-20) / 已閱14626次
對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點看法
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全文嚴格意義上只是原四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內容的一個簡單的匯總。四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分別頒布于2001年、2006年、2010年、2013年,很多條款雖然在適用中可能不存在大的錯誤,但隨著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經驗的積累,相關司法解釋需要精加工或者增加條款來進一步提高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效率。
新頒布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唯一有較大改變的條款(泛指四十一條)可能存在適用上的錯誤或者不必要增加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該條款原條款為原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兩者不同的是原條款給付經濟補償的原因在于用人單位的過錯,而新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包含雙方的過錯。
新頒布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出現“開除、除名、辭退”是一個立法上應當可規避的低級錯誤。開除所涉及的法規已廢除,而除名、辭退非勞動合同法上專業用詞,勞動合同法上的專業用詞只有解除和終止。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電話:13971190091
蘭泉郵箱:sunlvshi@2008.sina.com
孫斌律師—蘭泉的博客:http://blng.sina.com.cn/sunlvshi2008
轉載請注明出處 保護知識產權從小處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