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1-2-2) / 已閱4443次
國家賠償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使行政審判權,依法居中裁判,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使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糾紛,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法律規范。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刑事)賠償。賠償機關包括行政、審判、檢察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近日,筆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歷程與適用對策進行了思考,就如何貫徹適用該法提出如下對策,觀點供同仁商榷與指正。
一、實施歷程
國家賠償制度是在完善國家行政法律、行政訴訟制度過程中逐步發展起來的。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賠償分為偵查、檢察、刑事審判、監獄管理機關的刑事司法賠償,以及民事司法賠償、行政司法賠償的非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程序均作出規定,確保受害人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全國中級以上法院設立國家賠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辦公,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逐年拓寬,涉及治安、勞教、民政、衛生、財政、稅務、工商、土地、林業、城建、環保、專利、交通運輸、計劃生育、技術監督、煙草專賣等類型案件。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一次對國家賠償法作修改。取消確認程序,暢通請求渠道,改變歸責原則,擴大賠償范圍,完善賠償程序,增加舉證質證,明確人員配置,強化賠償監督,提高賠償標準,改進經費保障。新法取消了原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改為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程序更簡潔順暢。賠償范圍更寬,賠償條件更明確。新法刪去了原“違法行使職權”的前提,修正為“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納入賠償范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完善賠償費用支付機制,規定將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通過國家賠償查問題,以賠償促規范,強化倒逼機制、監督機制,樹立國家公信力。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最高法從組織機構設置、辦案程序、實體裁判標準、文書樣式等方面出臺規范性文件,先后制定國家賠償審判司法解釋20余件,司法政策及指導意見160多件。為加強冤錯案件平反糾正后的國家賠償工作,最高法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冤錯案件國家賠償工作的意見》,與最高檢聯合發布刑事賠償司法解釋,共同做好冤錯賠償工作,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賠償權利。
二、適用對策
對策一:深刻認識國家賠償的意義,保障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刻認識實施《國家賠償法》是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減壓器,是推動社會治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助推器,是實施依法治國戰略布局、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一環,是我國人權保護的一大進步。實施國家賠償制度體現了人權保障的憲法原則,展示了國家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彰顯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成就。認真貫徹“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指導方針,結合“八五”普法,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深入宣傳國家賠償法,使國家公職人員吃透法條內容,轉變賠償理念,加強和改進國家賠償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對策二:堅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堅守依法行政準則,樹立憲法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的法治觀念,提升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實施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實施后評價制度,最大限度減少行政決策失誤。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堅決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制度,禁止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嚴禁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認真梳理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嚴格行政執法行為,開展行政執法評查活動,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維護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因違法行政造成國家行政賠償案件的發生。
對策三: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深化“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檢察改革,把監督辦案作為第一要務,堅持“三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恪守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檢察理念,做優刑事檢察、做強民事檢察、做實行政檢察、做好公益訴訟檢察,加強檢律會商機制建設,實施檢察聽證,學好用好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用好用足檢察建議,提高檢察建議質量,推動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加強“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持續推動智慧訴訟服務轉型升級。鞏固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防范“立案難”回潮。深化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落實案例指導制度,準確適用民法典新的司法解釋,認真執行最高院《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統一民事法律適用標準,實現“同案同判”“類案同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廣“六六議事堂”調解方式,做好訴前調解,守住司法調解“最后一道防線”。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案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保證案件質量,減少冤假錯案,降低案件發改率,從源頭上堵塞刑事賠償案件的發生。
對策四:踐行依法、主動、合理賠償新理念,推動國家賠償規范化法治化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依法賠償、主動賠償、合理賠償新理念,有錯必理、有錯必糾,有錯必改,確保受到違法侵權的行政相對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司法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以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做好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和國家賠償工作為目標,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復議應訴人員、國家賠償委員會成員的業務培訓,學習掌握行政許可法、強制法、處罰法、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提升行政執法、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開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強化政府法治監督,及時發現、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維護法治政府良好形象。建立國家賠償案件聽證制度,推行訴前協調機制,按照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范圍立案受理,遵守賠償程序公開審理,保障賠償請求人申請復議權,建立判后釋明機制,促使賠償請求人息訴服判,確保程序公正;發揮賠償委員會職能作用,堅持主動賠償,依法合理賠償原則,依據法定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采取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方式給予國家賠償,實現國家賠償工作終極目標,確保實體公正。加強人大及常委會、檢察機關對賠償委員會、賠償義務機關的法律監督,抓好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責任落實,督促賠償義務機關及時、主動履行賠償義務,保障受到違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按照規定將國家賠償款項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是一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國家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法。讓我們立足新時代,遵崇憲法法律,捍衛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為全面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